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制定发布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并于4月30日对外刊发全文。《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共四十八条。一是在示范案件的选定方面,对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二是在示范案件的审理方面,针对示范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主张的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法官见解的公开、当事人法庭辩论权利的保障以及裁判文书的制作等作了规定。三是在示范案件的专业支持方面,规定法院可以经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调取相关交易数据,进行专业分析,就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代表当事人发表意见。四是在示范判决的效力方面,明确了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原则。在事实认定方面,除有相反证据推翻之外,对示范判决认定的具有共性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另行举证;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已由示范判决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张直接适用的,可予以支持。示范判决生效后,平行案件原则上应先行委托调解,并通过运用诉讼费用经济杠杆,引导当事人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