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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与规范的冲突与化解
——基于对300份相关判决的考察
作者:马瑞跃  发布时间:2019-07-10 14:03:15 打印 字号: | |

关于违约之诉中是否可以引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法律规范坚持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侵权之诉为救济途径,尽管司法实践中观点各异,但学术界已形成对特殊类型的合同违约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共识。近年来以精神利益为主要合同标的的法律行为增多,因违约而产生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问题突出。在此背景下,类型化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大涨。

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有关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范提炼可供借鉴经验,并以全国300份相关判决为研究样本,分析我国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现状,厘清理论与实践的冲突,以问题为导向提出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的审判思路。

一、问题引入:卡丁车改判一案

(一)案情简介

马某某购买了卡丁车经营部套餐券,在驾驶卡丁车过程中,因在弯道处冲出缺乏轮胎缓冲防护设施的赛道受伤,经司法鉴定所受伤残等级为十级。马某某以卡丁车经营部服务合同违约为由要求卡丁车经营部赔偿其因受伤支出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护理费等。卡丁车经营部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事故发生系因马某某驾驶不当所致。

(二)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某与卡丁车经营部构成服务合同关系,马某某提起违约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卡丁车场建设规范》(GB19197-2003)第5.7.3.2规定,跑道的弯道段,应在两跑道之间设置一条持续的安全隔离墙,卡丁车经营部存在违约情形,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马某某仅能对卡丁车经营部的违约行为主张财产损失,其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非因违约行为直接产生的损失,仅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补救。一审法院仅对马某某诉求的医疗费予以支持,并认定其他费用不能在合同纠纷中主张。

二审法院对卡丁车经营部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予以确认,二审焦点在于确定违约责任范围。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有权选择以服务合同违约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卡丁车经营部赔偿人身或财产损失,但不得同时主张基于民事侵权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马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予以确认。二审法院改判支持马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和残疾赔偿金。

(三)问题的提出

本案被改判的原因在于一、二审法院对违约之诉中赔偿范围的理解不同:一审法院认为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排除了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二审法院认为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不限于财产损失,还应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支持残疾赔偿金。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应在侵权之诉中主张。

本案是典型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选用违约之诉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一、二审法院对此种情形下违约之诉赔偿范围认定存在较大分歧。明确司法实践中对违约之诉中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的确认规则,对类案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下文将通过规范分析、实践分析探讨前述问题,并积极提出解决思路。

二、规范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规范

(一)国内相关法律规范

1《合同法》我国《合同法》规范违约责任赔偿的条文为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此三个条文均未明确规定损失是否包括精神损害,但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关于《合同法》立法建议的资料指出,合同责任的损害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害其中,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预见性规则成为否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人身或财产权益受损害一方可以择一诉讼。解读该条可知:一是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应至少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故前述案例中一审法院的理解存在不当;二是即使违约造成精神损害,《合同法》实际提示和指引当事人以侵权责任为救济途径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因违约产生的精神损害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能够单独构成侵权法上的诉因,在侵权法的保护之列;二是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能单独构成侵权法上的诉因,不符合侵权法的规范要件。因而,当某一违约行为造成了精神损害但未构成侵权时,如婚庆公司违约致婚礼仪式未录像,受害人无法通过该责任竞合条文提起侵权之诉,故《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不能全面救济精神损害损失。

2《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了侵权时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但《合同法》中并无规定,故司法实践中多以违约之诉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传统民法亦认为,对违约同时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通过责任竞合理论加以解决。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更是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限定于民事侵权范围,但该解释第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否应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产生争议。例如,前述案例中二审改判支持违约责任中的残疾赔偿金,但又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洪友等与遵义市红花岗区夕阳红老年公寓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补偿性质,不是实际造成的损失,且非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损失,故不予以支持。

因违约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法院常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该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予以支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04年实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01年实施,根据后法优于先法规则,违约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4其他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二十一进一步明确不支持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未区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只要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应当支持。因此,在违约赔偿范围确认时,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法律适用不宜再引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条的规定。

(二)国外相关规范

    1英美法系国家相关规定。英国著名的Addis v. GramophoneCo.案确立了违约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原则,但随着经济发展,Addis案确立的原则不合时宜,英国法院开始通过判例引申例外规定,支持部分特殊类型合同主张非财产损害主要包括以下情形:违约致身体上的不便而直接导致精神损害;合同目的是为提供精神上的利益;合同目的在于摆脱痛苦与烦恼。因此,英国对违约非财产性赔偿采用原则上否定、特殊类型例外允许规则美国亦然。美国《合同法重述》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在违约之诉中对违约所致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特殊情形包括:因违反婚约导致精神损害;因违约而致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可获赔偿,即存在加害给付的情形;因违约导致对方身体上不便从而引发精神创伤;因感情上不在意或不负责任的表现而使他人遭受精神损害。

    2大陆法系国家相关规定《法国民法典》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认为作为损害赔偿制度组成部分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在性质上一致,未对二者进行严格区分;二是没有将违约的损害赔偿明确限定在物质损失范围内。法国在财产损害赔偿中适用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如死者家属因丧礼迟延遭受精神损害时,葬礼承办者承担赔偿责任;屠夫要承担违反约定伤害客户宗教情感精神损害责任因此,法国更加广泛认可精神损害赔偿,不论是人身权利抑或是财产权利遭受损害所致,也不论是发生在违约还是侵权的场合。德国严格划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但根据德国法院所创设的一般人格权理论,无论是侵权或是违约,只要是造成了一般人格权的受损且情节相对严重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赔偿。20028月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第款为多数人格权受侵害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扫清了障碍。

3国际性立法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2条(完全赔偿)规定受损害方当事人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此损害包括该当事人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但应考虑到受损害方当事人由于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方当事人由于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失而得到的任何收益。同样,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例如包括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

(三)小结

尽管违约致人身损害及消费者受侵害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得到法律支持,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尚无明文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规则无法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而不构成侵权的情形进行救济。并且竞合规则设计的初衷并不是用来解决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是在于防止受害人同时行使两个同样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的请求权而得到法律上的双重救济。大陆法系英美法国家,违约所致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通过合同之诉一并提起一并解决已经成为国际通行做法。故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行为,有必要借鉴国际通行经验,探讨我国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合理路径。

三、实践分析:我国相关的司法现状

在无讼案例数据库中输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等关键词,共检索出1044篇案例,其中成都法院共78件,另外随机选取不同类型的合同纠纷222件,总计300件作为重点分析样本。经梳理发现样本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对违约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均予以支持

    分析样本300份判决书中,人民法院对原告因违约造成残疾、死亡而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案件中,被告一方提出抗辩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有精神补偿性质而非直接经济损失的案件有45件,仅在8个案件中,法院回应了被告抗辩内容,主要理由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即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大部分法院并未明确针对该抗辩理由进行说理,而是在认定被告构成违约造成人身损害后,直接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予以支持。此外,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违约责任各自承担规则划分责任比例的案件有36件,故试图通过选择违约之诉以避免侵权之诉的责任比例承担的诉讼策略并不可行

(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基本不予支持

分析样本300份判决书中,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有37件,经法官释明变更为侵权之诉从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有54件,其余209件案例均对精神损害赔偿持明确否认态度,主要理由:案件是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原告选择违约之诉,而精神损害赔偿以侵权为前提,故不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严格判断违约是否造成精神损害及其发生是否严重;精神损害是无形主观的,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损害的发生及程度;法官坚持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在分析样本中,被最高法院再审的案件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耀达电子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原告主张被告合同违约造成其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商誉损失属精神损害,不是合同违约的诉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誉损失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一二审法院未支持间接损失严守合同法商事活动的违约赔偿的补偿性限定损失范围为可预见的损失,并无不当,维持案属于违约侵害相对人财产权,受害人主张商誉等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尽管案件主要争议在于违约事实的认定,但一二审法院在确认违约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论述得到广东高院、最高院的认可,充分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严守法律规定,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基本不予支持。

(三)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具有特殊性

在选取的300份判决书中,仅有37件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占比12.3%。排除串案和事实相似的案件后,重点梳理了有代表性的18件案例发现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在逐步得到肯定:主要集中于为满足某种精神需求的医疗服务合同、婚庆服务合同、丧葬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违约侵害特定物品的特殊保管合同、承揽合同,以及将保险公司列入共同被告的客运服务合同等。

(四)实践与规范的冲突

通过规范分析、实践分析可知,实践中违约之诉中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并不存在实践与规范的冲突,违约之诉中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冲突。因此,下文将重点分析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与实践冲突的化解思路

四、实践与规范的化解: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审判思路分析

通过前述对规范和司法实践分析可知我国现行立法上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限制在侵权法领域,对于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无明文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立法缺失导致法官们在判定是否认可当事人因违约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出现了不一致的判决,支持者因无法找到明确的请求权依据而处于尴尬状态,反对者在否定该诉讼请求的同时也会产生有失公允困惑。因而,探寻解决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合理路径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重视的问题立法并非一蹴而就,但司法实践者可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探索合理的处理方式。

(一)支持类型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可行性

通过对300份判决书实证分析可知,实践中有不少经验丰富、勇于创新的法官基于个案的公平正义,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特性但未明确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类型。在此背景下,司法实践中确定并统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具有现实需求,下文将分析其可行性。

1国际发展趋势如前文所述,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绝对二元论的观点有所突破,对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否认,在特殊类型案件中确认。《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诸多国家遵守的规范,更体现出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国际化趋势。我国作为国际舞台上日渐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家,对此国际化趋势应予以重视和本土化借鉴。

2现行规范解释我国目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并无明文规定,但并不必然得出现行法律排斥违约精神损害救济的结论如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叶书铭、刘娅琴与四川墨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现行法律未将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限定为财产损失,或规定排除精神损失。在特殊类型的案件中,如违约造成精神损害但不构成侵权时,可以对现行规范作适当扩大性解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可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与违约竞合制度也并未否定精神损害可以在违约之诉中提起,而是对两种请求权并存加以禁止。

3理论上的解释自罗马法以来,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别是古老的命题,这种传统的民法体系结构和传统理论正在逐渐被日新月异的现代生活所冲击,固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二元论的做法已显得不合时宜。精神是人类价值的主要追求目标,法律作为保障人的价值得以实现的工具对于保护精神利益义不容辞,既然财产损害赔偿在侵权与违约责任之中均可包容,为何精神损害赔偿在特殊类型的违约之诉中不可有一席之地呢。另外,根据民法公平原则,不能仅因案由不同而否定受害人因违约获得精神损害救济的权利。

4现实生活需要现代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日益丰富,提高了人们的精神追求,单纯以精神利益为合同标的的法律行为越来越多,如婚庆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等,合同的瑕疵履行带来严重精神损害又不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便会导致受害人诉诸无据。

(二)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审判规则

1一般禁止、例外允许规则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类型化是学术界研究较多的主题,韩世远教授认为原则上不允许违约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但在违约与侵权竞合以及依据通常观念容易预见发生精神损害的特殊合同类型的场合允许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存在例外,该例外的特殊类型的合同范围可由判例或者学说加以归纳或类型化,且原则上应当承认当事人通过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情形。该观点与国际一般禁止、例外允许做法不谋而合。司法实践中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审理思路采用一般禁止、例外允许规则,并对例外允许的合同范围进行归纳和类型化不仅符合国际趋势,而且不至于过于激进导致违法裁判和司法混乱。

学术界对例外允许的合同类型化方式研究已久,可概括为以下划分方式:一是根据违约行为侵害的内容划分,包括违约行为侵害相对方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行为侵害相对方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单纯性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二是根据违约导致精神损害能否构成侵权法诉因划分,分为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能够单独构成侵权法上的诉因(即在侵权法的保护之列)和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不能单独构成侵权法上的诉因三是以合同目的及违约造成的损害情形作为划分标准,包括合同目的是为获得对某种特殊时刻的永久纪念、为提供安宁与快乐或者消除精神上的痛苦或烦恼违约行为导致含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毁损或丢失、违约导致身体、生活不适或不便的合同等。以理论界的类型化方式为基础,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总结例外允许类型如下

1)保管骨灰等特殊的保管合同涉及骨灰保管的合同纠纷中,法院观点较为统一,即认为骨灰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纪念物品,寄托着人们对故去亲人的哀思,适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尽管该条规定的是因侵权行为导致特定纪念物品的永久灭失或毁损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当事人一般选择保管合同,是考虑到选择保管合同起诉不仅可以主张合同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保管费等),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尽管有部分一审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保管合同违约应赔偿的损失范围而驳回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二审法院对予以纠正改判

2)婚礼庆典、殡葬服务合同。关于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结婚举办婚礼仪式是重要的传统文化,婚礼庆典服务合同违约婚庆公司未按约定完成服务义务,如婚礼现场录像丢失或毁损等,由于婚庆影响资料具有重大的人格象征意义,承载夫妻双方结婚时的美好记忆,因此法院一般对婚礼庆典合同违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予以支持。典型的如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周明佳与马莉等摄影摄像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所述虽根据合同法责任竞合的规定,原告只得择一而诉,但是由于婚庆摄像服务违约赔偿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如果只允许消费者提出一种请求权,则明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允许本案原告同时行使违约与侵权请求权,才更符合完全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也更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基本要求。关于殡葬服务合同殡葬仪式的传统同样由来已久,现代社会提供殡葬服务的方式发生变化,如对遗体进行美容、整容等,殡仪馆未尽合同义务违约造成诸如尸体腐烂、面容扭曲、悼念错误遗体等后果,给死者家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法院一般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

3)美容医疗服务合同现代美容医疗业日渐繁荣,许多爱美人士追求更完美的面容进行美容、整容,这种合同订立之初即是为了满足精神上对更好形象追求的需求,因此,美容服务合同领域合同违约造成精神损害应属可预见范围。但是,在抽取的判决书样本中,大多数美容医疗服务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未得到支持。分析获得支持的少数案例,法院从责任竞合的角度通过侵权责任方式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以违约责任追究其他损害。法律上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客观依据应是判断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而以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还是违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有失公允。

4)加工特殊意义物品的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纪念品物品,如案例宋永国诉徐辉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将家中唯一的老照片送往被告处翻洗,被告在冲洗过程中丢失该照片,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照片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权利人可以因照片遗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5)承运人、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实践中,受害人在仅以承运人为被告的运输合同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通常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受害人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承运人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保险的情况决定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如购买责任保险或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赔偿项目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予以支持。承运人、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合同纠纷中,存在运输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保险责任请求权竞合的情况,如受害人是以生活消费目的与承运人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则还涉及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通常会在合同违约之诉中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责任保险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项目,保险公司应当代运输公司赔偿精神损害。

另须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客运合同无过错承运人责任承担回复函》中明确指出,交通事故由第三人导致,承运人无过错的,受害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选择承运人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承运人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应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在旅客仅选择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向违约责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在立法尚未变动的前提下,以上司法实践中例外允许类型化的归纳难以周延,设置过多的案件类型容易造成司法混乱,甚至会有违法裁判之嫌。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是否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很大程度上需要法官的自由心证加以判断,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需要法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不断摸索经验,总结有效合理的审判方法。

2.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限制传统民法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大阵营并且延续至今有其合理性,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较多差异,在诉讼中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以无过错原则为基础;第二,举证责任不同,侵权之诉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更重;第三,赔偿范围不同,侵权之诉可获赔偿范围更广;第四,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除法定免责事由还可自由约定(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除外);第五,诉讼管辖法院不同。因此,原告有权基于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为预防当事人滥用诉权、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加以适当限制

(1)严格构成要件限制如侵权之诉精神损害赔偿须满足侵权构成要件,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亦应当符合构成要件:第一,应当有造成精神损害后果的违约行为;第二,精神损害须客观存在且达到一定程度;第三,违约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第四,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法官经判断在可能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应当严格审核根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2)可预见性规则限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就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而言,可预见性规则是指双方在订立契约时对违约所产生的严重精神损害是能够遇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此而产生的损害应当赔偿。对该规则的判断,既要考虑合同双方订立契约时的实际认知水平,也要考虑正常理性人在同样情况下的认知水平,并综合考量契约双方的交易习惯、行业特点等。

(3)过失相抵规则限制《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均是过失相抵规则的具体规定,虽然我国违约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一般规则,但是非违约方的过错是造成精神损害的原因之一,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应当就其过失部分所致损害相应减轻违约方的赔偿金额。

(4)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限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规定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以及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除无效免责条款),亦应当适用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5)排除商业合同及信誉损失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当限制于非商业性合同中,这是因为商业合同中的当事人相较于非商业合同中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更具有风险意识,由违法商业合同所造成的损害也是其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故而,因违约而造成的商誉损失也不应当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支持,如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耀达电子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案,最高院支持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关于商誉损失不属于违约之诉的赔偿范围的判决

3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审判思路的提出根据前文现阶段我国司法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审判规则及适用限制总结,提出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的审判思路:首先,判断该案系合同纠纷中诉请精神赔偿案件,审查该案是否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然后区别构成竞合案件与不构成竞合案件的审判思路

(1)竞合案件审判思路。第一,法官释明当事人精神损害一般属侵权之诉赔偿范围,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案。第二,经法官释明,当事人变更案由为侵权案由,则按侵权案件审理;经法官释明,当事人不变更案由,仍要求以违约之诉审理,则审查案涉合同是否约定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第三,若合同中约定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则应审查合同条件是否满足,若满足,则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若不满足,则不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第四,若合同中未约定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则将思路转向非竞合类案件中处理。

(2)非竞合案件审判思路。第一,审查是否属于可支持的类型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如前文总结归纳的保管骨灰等特殊的保管合同、婚庆典礼、丧葬服务合同、美容医疗服务合同、加工特殊意义物品的承揽合同等,若不属于类型化案件,则不予支持。第二,若属于类型化案件,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严格构成要件,若不符合,则不予支持。第三,若符合严格构成要件,审查是否受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限制,如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和排除商业合同及信誉损失等,若不受限制,则予以支持。第四,若属于受限制案件,则视具体情况予以部分支持、不支持,如精神损害赔偿在违约方订立契约时无法预见、有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属商业合同,则不予支持;如非违约方对违约造成精神损害亦有一定过错,则应当予以部分支持。

 

法律的生命在于发展与变革,尽管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学术界已是争论已久的老问题,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却是新事物。因而,一方面,对违约造成精神损害应持开放的观点,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另一方面,作为法律执行者的法官应恪守规范,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智慧化解实践与规范之间的冲突,努力让每个人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成都中院少家庭
责任编辑: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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