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4月10日表决通过《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是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基本法”,对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措施、风险防范与处置、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据介绍,“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是本次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体现当前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主基调。
根据条例,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
条例理顺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金融部门的工作机制,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统筹上海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
条例完善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优化日常经营的制度供给。针对监管地方金融组织的共性需求,规范日常经营行为,确立审慎经营、营销宣传、经营信息报送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制度。同时,明确行为底线,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严守风险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