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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制定《适用规则》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
作者:王鑫 何春梅  发布时间:2020-04-28 09:34:38 打印 字号: | |

4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成都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关工委等十三个单位召开了联席会议,集体研讨推进建设反家庭暴力工作合作机制。期间,成都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妇联公布了成都市反家庭暴力8个典型案例,并对外发布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共五章二十八条,就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管辖、审判组织、审理方式、证据及证明责任、措施、变更及复议、执行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目的是为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

《规则》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确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一名法官比照特别程序案件独任审查;审查时不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官对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或是否有家庭暴力之危险根据内心确信作出判断,必要时法官可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列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八种措施如禁止施暴令、禁止骚扰令、迁出令或独占令、禁止联络令、远离令、禁止查阅令、限制探望权令、其他命令等;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之申请对相关信息保密;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法院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邀请专家辅助人对案件进行分析及研判;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执行,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执行。


 
来源:王鑫 何春梅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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