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18年10月《人民法院组织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法官助理的职责及职业发展路径。201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作为法官人才储备的定位。随着法官员额制和选任制改革,法官助理角色定位发生变化,由准“助理审判员”变为准“精英法官”。改革前,法官助理一般到法院工作满若干年,且完成预备法官培训,就会被法院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再经选拨成为法官。即改革前法官成长的路径是“法官助理—助理审判员—法官”,法官助理培养主要是通过预备法官培训帮助没有审判经验的法官助理获得审判知识、技能再通过担任助理审判员,作为“限权法官”在实际审判工作进一步积累审判经验,最终成长为法官。改革后,随着助理审判员的取消,法官助理要“一步到位”培养成为精英化法官,对法官助理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停止了预备法官培训——自2006年以来作为初任法官培养最主要的培训项目。按照当前的法官助理改革进路与制度设计,法院如何自主将法官助理培养成为初任法官?这是当前亟需回答的问题。
一、困局:法官员额制和选任制改革背景下法官助理培养结构性失调
司法责任制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而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一环,是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实行法官员额制的目的是实现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去行政化以及精英化,通过对改革前法官进行“选拔认证”和“重新上岗”,重构精英化法官队伍。从本质上讲,员额制改革是过渡性质的,也是“一次性”的,随着改革前法官选拔、分流而结束。这个过渡期可能持续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以S省为例,从2016年正式开始推行员额制改革,启动第一轮法官遴选程序,截至2018年12月,高院经三次遴选考试,2019年报名参考法官遴选的未入额法官仅1人,S省C市中院2019年报名参加遴选考试的3人,S省C市G区、L区、C区等基层法院没有未入额法官报名参加遴选。S省C市T区法院未入额法官转任的法官助理4人,均符合遴选条件,但都没有报名遴选考试。取消助理审判员制度,意味着从法学院毕业生中招录的,不具备审判经验的法官助理不经过“审判岗位历练”直接成为员审判权责高度统一的精英法官。本文选取的S省C市法院作为数据样本,具体探讨当前法官助理培养存在的问题。
(二)缺位的法官助理培养制度
C市22个基层法院的法官分流工作基本完成,已经面临如何将本院法官助理培养成初任法官的问题。S省高院、C市中院以及基层法院均没有建立完备的法官助理培养制度或者制定专项培养计划来应对这一问题。2016至2019年,S省高院、C市中院均没有制定法官助理专项培养计划,只在整体教育培训计划设有单独的法官助理培训内容,如C市中院将法官助理培训作为26项教育培训任务中的一项任务。S省高院自2017年后不再组织预备法官培训,换成每年组织短期的法官助理示范培训。C市中院依托2017年自行编写的法官助理培训教材,每年组织为期4-7天的法官助理实务技能专题轮训。C市T区法院2019年计划组织2期为期7天的法官助理集中培训。这些短期的技能培训显然不能作为预备法官培训的替代方案,继续承载新形势下的法官助理培养职能,法官助理培养出现制度性空白和缺位。
表1 S 省法院法官助理培训计划
(二)不被认同的法官助理培训
C市法院法官助理培训是由为期4-7天的集中脱产学习,以及专题业务讲座组成,主要以业务知识讲授为主。
图1 法官助理培训认同情况
C市法院对当前法官助理培养的认同度整体不高,100名调查对象中认为法官助理培养非常重要的占11%,认为重要的占21%。其中,法官对法官助理培训的认同度明显低于法官助理。
图2 法官助理培训效果评价
C市法院内部对法官助理培训效果评价整体偏低。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评价意见整体倾同,认为帮助不大的人数占比最高,完全否认培训效果的占到受调查对象的33%。
(三)流于形式的“师徒制”
法官助理与其所辅助的法官之间的“师徒制”关系,既有基于预备法官培训中的“岗位实习”的制度安排,也有实际工作中的自发形成,是实现法官助理司法品格以及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但是法官基本没有履行“指导老师”之职。C市T区法院除6名担任院领导的法官外,主要由28名法官对57名法官助理进行指导,该院今年1-6月人均月办案量超过50件。经访谈该院法官助理发现,80%以上受访法官助理表示,“遇到问题时,主要通过自己查资料、请教有经验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等方式解决”,“一般不会麻烦法官”。法官要求法官助理汇报案件材料审查情况的不到12%,寻问法律意见或者与法官助理讨论案件不到21%,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的比例不到30%。
(四)被挤压的培训时间
S省高院自2017年停止了预备法官培训,C市中院近三年自行组织的法官助理脱产培训时间不增反降。2017年C市中院组织了4天法官助理集中培训,而2018年、2019年组织部分优秀法官助理培训参加为期7天的培训,全市人均参训时间减少1.7天,减少幅度达到57.7%。此外参训法官助理人数大幅减少,由全员参训降低到33%参训率。
二、探寻:重构法官助理培养模式的必要性
C市法院所出现的前述问题,是多因一果导致的当前法官助理培养模式不能适应法官员额制以及选任制度改革产生的结构性功能性失调,是全国性、普遍性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探寻解决方案,基层法院将很快面临初任法官素能下降问题,形成新的“不合格法官”,最终掣肘精英法官的制度设计。
(一)制度层面:自上而下的法官助理培养体制改革的长期性和滞后性
经对法官员额制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或者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助理培养有关的文件进行梳理,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就法院助理培养制度重新作顶层设计。2016年,最高人民法停止预备法官培训后,直到今年全国性的法官助理培养方案还没有形成,法官助理培养的目的、主体、模式、管理、组织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均没有制度予以明确。实践中,2018年、2019年国家法官学院组织了短期的法官助理培训班,S省高院自2017年也是以组织法官助理示范性培训为主,以期对法官助理培养制度缺失提供弥补性、临时性方案。法官助理培养制度改革滞后于现实发展,以及新制度构建的长期性,是所有自上到下制度性改革均会面临的问题。在全国性制度设计完成前,作为改革影响最直接最前端的中基层法院需要主动进行探索,为整体性改革提供经验或方案。但是,作为办案中心的中基层法院,尤其基层法院却缺乏改革动力。由于长期办案中心导向下形成的“重法官轻助理”“重使用轻培养”思维定势,决策层往往不重视法官助理培养。比如司法改革创新最为活跃C市法院,除C市中院自行编写法官助理职业技能教程外,无一法院专门探索法官助理培养问题,甚至S省近三年也没有推广过助理培养改革等相关经验。
(二)培训模式层面:法官助理培训的旧模式无法适应新形势
1.知识讲授为主的培训内容无法实现能力导向的培养目标
法官助理要将书本法律知识转化为司法业务技能,实现静态法律知识向动态司法能力的有效转化,必须通过实践训练,以促进裁判思维形成、审判技能掌握和审判经验积累,最终表现为审判能力提升。因此,法官培养都很重视实习或者见习。如法国国家法官学院两年半(31个月)的职前培训,其中21个月是实习,实习时间达到67.7%。S省高院的对法官助理培训目标的描述是“综合素养和职业技能”。C市中院的培训目标是“综合品质和职业素能,以及审判技能”。但实际C市中院的法官助理培训主要是省高院组织的预备法院培训,以及自行组织的为期4-7天的集中培训。由于预备法官培训的岗位实习形式化,C市法院助理培训实际是S省高院组织的2个月集中学习以及C市中院组织的短期培训,都是以业务知识讲授为主。
2.零散的课程设置无法实现系统性培养目标
C市法院组织的专题培训,多是采用与高校合作方式,课程由高校按照法院提出的需求进行开发和组织老师讲授,如C市中院2017年与C市某高校合作开展了为期5天的集中脱产培训,以培养适岗技能为重点,针对综合品质和职业素能,以及应对公共关系能力、审判进程助推技能、程序性事项办理技能、调解与和解技能、资料查询检索技能、撰写裁判文书技能等实务操作。2018年,与D市某高校合作开展为期6天的脱产培训,主要课程为十九大精神解读、员额法官法治能力养成、政治经济、法律社科、人文素养等特色课程。两年的培训课程由不同的高校开发,课程之间没有内在联系,是独立、零散的课程。而要帮助零审判经验的法官助理形成裁判思维、掌握审判技能、积累审判经验、培养司法品格与道德品行,需要长达数年、系统科学的课程体系,短期的缺乏连续性与系统性的课程显然无法承载。
3.脱产学习为主的培训方式无法解决时间冲突
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普遍存在,C市法院2018年法官人均结案320.58件,5个法院超400件,其中G法院达到622件。由于办案负荷重,89%的受访法官抱怨“辅助人员不够”,超过93%的法官助理表示经常加班,其中平均每天加班时间(包括办公室或在家的加班)超过2小时以上占60%。而从C市法院法官助理培养来看,主要是脱产集中培训以及网上视频课自主学习,这两种方式均需要将法官助理从工作中抽离出来,要么利用上班时间,要么利用利息时间,均属“脱产”学习。脱产培训必然要与法官助理工作进行时间抢夺,而办案中心的法院实际让培训让位于办案,导致法官助理培训人数和时间在实务中不断缩减。
4.法官助理身份与职责脱离导致学徒制“失灵”
学徒制是职业技能习得一种传统方式,其核心是“言传身教”,包括示范、指导和支持,即通过师傅的示范,学生对师傅的行为的观察和整合,在师傅的监管下实践基本知识的教学模式。但是C市法院大多数法官助理实际从事书记员工作或者主要从事书记员工作,“游离庭审之外”。首先,法官助理不能深度参与审判,成为法官事实上的“助手”,法官与助理之间的基于工作的必需接触少,固定的师徒关系难以形成,法官与助理之间也无法进行有效互动,教授与传承缺乏基础。如在工作外,法官要专门指导或者支持法官助理,则需要花费额外的精力,法官一般没有动力,而过重的办案任务让法官不愿意或者不能够花费时间精力在与办案没有直接关系的事情上。其次,无论是我国预备法官培训,还是大陆国家都强调基于司法实践的身份和工作职责,“实习的角色身份非常重要,是作为旁听、起草文书助手性质的‘法官助理’,抑是‘亲力亲为’的‘法官’,直接影响到培训的实效。”如法国,学员要参加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并在判决书上与有经验的法官联合签字。而由于当前法官助理实际工作与岗位职责不相符,事实上成为无“责”之人,既不能按法官助理,也不能按书记员来追究其责任,其成长完全取决于其个体的职业追求,这显然背离培养制度的价值追求。此外,学徒制由于缺乏外在帮助和监管,使其自发、低效,以及受师徒间互动质量等主观因素制约导致效果无法预测的缺陷更加凸显。
(三)组织保障层面:基层法院无力应对下沉的法官助理培养职责
根据当前的制度设计,初任法官主要来源于法官助理。我国没有类似德国司法职业培养机构,也无英国“法学院”或日本“司法研修所”等专门初任法官培训机构,法院自主培养法官助理是当前初任法官养成的主要方式。目前由于国家法院学院没有作相应的制度设计,基层法院实际上承担了将法官助理培养成精英法官的职能。从培训机构及人员配置现实情况看,基层法院很难担负起这一职责。C市中院由政治部法官培训处负责法官培训工作,实际由1人专门负责全市干警教育培训工作。T区法院是2019年新成立的基层法院,其成立之初即按照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设置了8个部门(法庭),教育培训作为政治部负责一项职能。政治部除改革前的职能外,还要承担党建团建、纪检监察等工作。该部门共有7名干警,其中在编干警4人,聘用人员3人。由1人兼职教育培训工作,主要负责教育培训计划制定、组织教育培训开,以及落实上级法院交办的教育培训任务。这样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基层法院不可能具备制度设计、模式建构、课程开发等的能力,甚至缺乏培训组织管理能力。
三、选择:嵌入式法官助理培养模式选择
(一)嵌入式法官助理培养模式设想
1.嵌入式法官助理培养模式概念。该模式是指通过将培养目标、课程内容、时间安排、师资及指导、管理等深度嵌入工作,通过在真实的工作场景中,基于法院工作真实情景中进行职业训练,促使法官助理通过完成日常审判工作任务,在与法官、同事的合作交流中,获得对法官职业和身份的理解、认同,养成司法品格、修养以及思维,建构知识框架,积累审判经验,发展审判能力,促进自身角色从高校毕业生到法官助理最终到精英法官的转变。
2.嵌入式法官助理培养模式的特点。①注重能力生成。还原法官助理培养的职业教育本质,以培养职业能力为目的,注重通过工作亲历获得工作经验以及职业能力。②基于真实的工作场所。由法院工作场景提供培养所需的所有资料,包括课程、师资等,推动法官助理在工作中获得真实工作经验,并且构建职业所需要的认同感,职业修养、精神、习惯以及技能、经验等。③基于正式与非正式的互动。在真实问题解决情境之中,在与法官、其他人员的工作或非工作的多种交往沟通之中,获得适应工作需要的知识、能力等。④促进法官助理角色转变。在工作中培养法官助理的态度品质,增强职业认同感,促使新角色生产和转变。
(二)嵌入式法官助理培养模式证成
1.基于工作场所学习理论。法官助理培养本质是职业教育,目的是在法院这个特定的工作环境将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高校毕业生培养成为具备司法品格、修养,具备精深专业知识与高超审判才能的精英法官。这与国际职业教育理论之一的工作场所学习理论在真实工作情景中培养职业能力的理念高度契合。工作场所学习理论的丰富的理论成果,以及成熟的实践模型,为嵌入式培养模式构建提供了有力支撑。
2.契合培养目标。法官身份转换,司法品格、司法修养、审判经验与能力都必须通过实践。法官助理只有亲历审判,“他们才开始懂得法律的现实动作程序,才开始形成共同的法律思维和理念,才开始与法学家及纯粹法学拉开距离,才开始接受法律职业的行为准则。”,最后方能成为法官。该模式将真实工作任务作为整个培养的主体和基础,将职业角色转变和职业能力培养作为目标,通过“做中学”来推进审判经验与能力的生成,认知、思想与品格转变,更加契合法官助理培养初衷。
3.有利于克服当前培训模式问题。该模式全部发生在真实工作场所中,将工作与培养完全融合,课程内容直接取材于工作任务或基于真实工作需要而设计,培训方式以不脱产学习和“导师制”为主,培养效果的考评指标与法官助理工作要求一致,以应对法官员额制下助理审判员取消所带来的法官助理成长路径变化,法官助理培养制度缺位,培训与工作“两张皮”、培养与目标及需求的双重脱离,培训与工作时间冲突等现实困境。
4.符合当前法院实际。以预备法官培训作为参照,培养制度设计主体是国家法官学院,实施主体是高级人民法院,并直接承担全院脱产集中培训任务。对于岗位实习的执行主体则下沉到基层法官。在当前国家层面的法官助理培养制度尚在探索的情况下,基层法院作为嵌入式培养模式直接受益者最有动力进行推动。基层法院受制于培训机构、培训专业人才以及可调动培训资源等客观因素制约,其处于四级培训体系“金字塔”的最底端,具有整体数量优势和个体能力不足的特点。而基层法院又是初任法官产生和直接使用的单位,距离培养对象与培养目标最近,最了解培养对象也最清楚培养目标,嵌入式模式将基层法院定位为推动者和执行者,既能发挥其前端优势和数量优势,又能在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保障下得以实施。这种自下而上的推动,也能更好地为自上而下的改革提供经验。
四、设计:嵌入式法官助理培养新模式
嵌入式法官助理培养模式具体包括培养目标、方式、课程、师资、管理、效果评估以及组织保障等内容。
(一)培养目标
嵌入式法官助理培养总体目标是培养法官员额制和选任制改革下的精英型法官,即信仰司法事业,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识,成熟的裁判思维,高超的审判能力以及良好司法品格和人文修养的精英型法官。根据总体目标以及法官助理进长路径,具体可为三个阶段:一是将新招录人员培养成初级助理。这个阶段主要是基本审判技能训练,使新招录人员能够在法官指导下能够处理程序性事务以及研究法律问题。二是将初级助理培养成高级助理,法官助理深度参与审判,能够独立主持证据交换、调解,完成阅卷笔录、归纳争议焦点,提出审查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庭审提纲,参与案件评议,发表裁判意见,起草裁判文书。三是将高级助理培养成“限权法官”。除无表决权、裁判权外,随着审判经验积累,达到精英法官标准。
此外,法院存在具有政法编职的书记员或者其他人员因符合法官助理条件而成为转任法官助理的情况,此时三阶段培养方案第一阶段可作适当调整。如果书记员或者其他人员经能力评估已具备初级助理能力,则可直接进入第二阶段。
图3 法官助理培养目标模式
(二)培养方式
根据工作场所学习过程理论,法院助理培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工作场所中的结构化学习。真实工作任务情景是整个培养的核心,通过完成真实工作任务以达到培养目标是主要的培训方式。法官助理通过实训的方式,亲历各审判环节程序性及实体性事实处理,以此获得知识、技能和经验。二是有目的的、结构化的和组织化的基于工作的学习。主要以案例研讨、庭审模拟为主,模拟真实问题情景,在支持、结构化和指导过程中,训练法官助理裁判思维,帮助法官助理有意识地整合知识、技能,加快审判能力的提升。案例设计以基层法院发生的真实案例为主,案例所涉任务数与难易程度要以法官助理的背景知识和技能为基础,一般由易到难,由少到多,循序渐进。案例研讨要由资深法官或者从事案例研究的专业人士主持。三是脱离工作的学习。以知识集中讲授为主,学习任务与工作中的问题解决和任务中心活动相关。业务知识、技能的集中讲授是必要,可以经济快速地实现静态、显性知识的传递,但是这种知识传递方式的有效性因人而异。此外,大量技能性、隐性知识无法通过此种方式获取。因此,课程内容相对固定,可录制成教学视频,可通过网络课程点播的方式由法官助理根据需要自行学习。对于最新的司法解释、专题审判技能或经验讲授等,仍需组织短期集中脱产学习。总体来看,知识集中讲授时间安排不宜过多。四是非正式的学习。以观摩、考察交流等活动为主,可以帮助法官助理获得法官群体内部的观点、语言、思维和文化,以及扩大视野、丰富生活阅历、提升人文修养等,促进职业认同,形成司法理念、职业信念。
(三)课程设置
课程围绕司法品格、人文素养、法律知识、裁判思维、审判技能及能力培养利用真实工作任务来进行开发,注重基层法院审判工作需要的技能以及本土课程内容挖掘。比如基层法院案件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一般会在30%左右,民商事案件更高,那么调解技能以及相关的与当事人沟通技能就非常重要。在案例选择上,多以本院真实案例或者问题为主,消除或减少案例差异大而带来的知识迁移成本。此外,课程类型方面,既有正式课程,也有非正式课程;既有知识课程,也有技能课程。既有集中统一课程,也有个体化课程。既有显性知识课程,也有隐性知识课程。既有核心业务课程,也是司法礼仪、人文修养、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课程。三个培养阶段的课程在内容及类型上应有所偏重。第一阶段:以知识讲授、技能训练等正式课程为主,辅以司法礼仪、道德纪律、政治素养等课程。相应的法官助理的工作安排以处理程序性事务为主,实行业务庭轮岗制,其中立案庭、执行局工作时间不短于3个月,审判庭以加入简案或者类案团队学习为主。以审判案件程序性事务处理为例,从办理质量、所需时间、寻求帮助频率、错误率等指标评估情况来看,63%的无法院或者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法官助理能够较熟练地处理程序性事务需要6个月时间,此阶段建议时间1-2年。采取双导师,即法官导师(由法官助理所辅助的法官担任)+专职指导老师(可由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兼任)。第二阶段:以隐性知识、技能实践等非正式课程为主,辅以模拟庭审、案例分析、专题讲座等。以业务庭轮岗为主,进入普案团队进行工作学习。经访谈具备法学硕士学历、通过法律职业考试的法官以及法官助理,40%以上表示在开始主动或被要求研究案情和法律问题后,对简单案件能够提出比较准确的案件审理、裁判意见需要6-12个月,能够较准确对普通案件提出审理、裁判意见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如独立起草普通案件裁判文书且得到法官认可率达到60%以上的,则需要1-2年。因此,此阶段建议时间为1-2年。被辅助法官任指导老师,同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第三阶段:以个性化课程为主,辅以专题研讨、人文修养、相关学科知识等课程。以审判庭轮岗为主,进入普案团队或者难案团队工作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指导老师为法官助理辅助的法官。1年后可根据个人意向和法官意愿进行双向选择,加入专业审判团队进行专业化发展,时间1年以上。
表2 嵌入式法官助理培养模式
(四)组织实施
嵌入式法官助理培养模式建构及实施首先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其次要有熟悉审判,精通教学规律,熟悉教学方法的专业化管理队伍,最后还要有职业教育专家,以及审判经验和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兼职教师等,仅靠基层法院无法组织实施。保障方面由各省高级法院层面进行组织保障,统筹全省法院助理培养工作,具体负责资源调配、整体培养方案的完善确立、课程开发、师资培训及管理以及效果评估。中院应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确定实施方案、日常管理、阶段评估、培训需求调研、培训情况反馈等工作。基层法院作为具体执行者和推动者,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按照上级法院要求组织培训和师资推选,并承担指导老师或者专职管理人之职,支持、监管法官助理学习,定期与法官助理交流,了解问题及需求,及时与法官导师和上级法院沟通,协助解决问题以及反馈教学情况等。
后 记
法官助理培养是我国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建设的基石,法官助理培养也是较学历教育、续职教育等更为复杂的培训,不仅要完成培养制度顶层设计、培养体系构建和培训模式的设计,还要做好教材课程开发、培训管理及效果评估,师资队伍培训、培训机构人员管理等一系列工作,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巨大工程。法官遴选对象的多元、普通高校法学教育目标导向的变化以及国家法官学院职能定位的改变等,都会直接影响法官助理培养体系的发展方向。因此,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由基层法院发起和推动,从高级法院层面来探索、建构培养模式,可能是应对当前法官源头进路问题改革成本较低、现实可行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