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我国现有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人民法院不仅承担了纠纷解决的职责,在与其他机关相互协调、关联甚至博弈的过程中还呈现出规则确立、社会控制、权力制约等多重面孔。在社会转型时期,法院必然地参与到对社会的治理和管控中,而司法建议制度即是法院和社会之间的一座桥梁,促使法院实现与社会积极主动的互动。实践中,司法“触角”的广度在不断拓展,深度在不断加强,这得到了广泛认可,也引起了一些质疑。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下,法院的公共管理之道需要认清边界,突破定势,对司法建议制度的传统边界进行必要的审视和重塑。
一、实证考察:司法建议制度的广深维度发展图景
笔者选取2016年——2018年以来《人民法院报》在其“司法建议精选”专栏板块中刊登的选自全国各地法院共计90份优秀司法建议书作为考察样本,以此来剖析近年来司法建议制度在广度和深度方面发展的情况和特点。
(一)基本情况
1.地域分布。从发出司法建议法院所在省份来看,北上广以及东部沿海地区如浙江、江苏、福建等省份所占比例较大。这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社会关系更加复杂,社会矛盾更加突出,新类型纠纷出现更加频繁,法院更有通过司法建议参与社会管理的发挥空间。而西部地区中,重庆的表现更为突出,四川也有一定数量,这与两地法院充分重视司法建议工作的培训、考核以及积极组织优秀司法建议书评比工作有关。可见,司法建议工作依然呈现区域发展不平衡的两极化趋势。此项工作是否开展顺利,主要取决于内外两方面因素,内因是指法院积极推动的态度和规范化程度,外因是指法院所在地区的整体法治氛围环境。(详见表:1)
表1:样本司法建议数量及省份情况
2.案件来源。从司法建议来源案件类型来看,司法建议更集中来自民事案件,所占比例均在60%以上。行政案件比例有所上升,从2016年占比21%上升至2018年26%。刑事、执行案件所占比例较低,仅占9%、6%。这主要在于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所发生的社会关系,随意性更强,矛盾更突出,反映出的问题也相对更多。实践中,执行法官如遇阻碍更倾向于使用罚款、拘留等更具威慑力和强制性的措施,司法建议使用率较低。而随着2016年最高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提升执行效率越来越受到各地法院的重视,更多的法院开始尝试以发送司法建议为手段推动执行攻坚工作。(详见图1)
图1:样本司法建议所涉案件类型情况统计
3.接收单位。从司法建议接收单位来看,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是司法建议的主要对象,一方面因为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容易发掘相关行政执法问题,提出建议、促使整改;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大多数行使公共管理职责,法院在发现相关公共领域的管理风险或制度漏洞时,向其提出建议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向行业协会提出的司法建议也愈渐增多,因为行业协会本就承担起规范行业秩序的职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商事案件激增,面对企业在经济交易中暴露的弊端,行业协会发挥的管理、指导作用也越发明显。(详见图2)
图2:样本司法建议接收单位情况统计
(二)突出特点
1.广度:司法建议制度的横向边界拓展。(1)司法建议类型多样。90件样本司法建议书中,各级法院通过对案件的研判、对风险的分析,对审判执行态势的总结,提炼制作了不同类型的司法建议,在不同领域里为行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参考。详细分析90件司法建议书,主要存在4种类型:
一是纠错整改型。此类建议书指法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不足或者漏洞后,提出予以纠正或要求其履行相应职责的意见建议,其数量最多,占47%;二是风险防控型。此类建议书指法院发现影响社会安定团结或经济动荡,可能引发更多诉讼或者激发群体性矛盾的情形而向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其在数量上也占较大比例,为34%;三是宏观建议型。此类建议书指法院针对某一特定时期、某一类或几类案件中所反映出的全局性重难点问题,从宏观上提出系统性意见建议。四是沟通协调型。此类建议书指向相关主管单位或上级单位反映问题,建议其延伸职能、配合法院化解纠纷,定纷止争。宏观建议型和沟通协调型由于涉及更宏观的综合性问题,影响更为广泛,法院在适用时要考虑的社会性因素更多,因此数量较少,但其一定数量的存在也能体现司法建议类型越来越多样化。(详见图3)
图3:样本司法建议类型情况统计
(2)涉及社会治理领域更为广泛。依据民诉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司法建议内容范围更多限定在保障诉讼活动进行和司法文书履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对司法建议内容有所拓展,可适用于:一是针对社会、行业中存在的普遍性、重大问题;二是针对严重管理漏洞和重大风险;三是针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损;四是针对民生问题。从本文选取的90件样本司法建议书来看,司法建议的内容在上述文本规定的领域中朝着更宽广的方向延伸:除了有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市场风险、完善管理机制、保障劳动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还有规范行政行为、促进环保事业、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知识产权、基层治理的内容。同时,在扫黑除恶、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救助、“僵尸企业”处理、义务教育等社会热点、重点领域也出现了司法建议的身影。可见,司法建议的内容已从“诉讼保障”领域延展到了“社会治理”领域,并在这一领域的各个维度尝试适用。“社会治理”的内涵包括社会行为治理、社会关系治理、社会问题治理、社会风险治理四方面。(详见图4)
图4:样本司法建议涉及社会治理领域的典型内容
“社会治理”的四方面内涵并不孤立存在:人们在社会行为中形成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失衡将导致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无法妥善解决时会孕育社会风险,社会风险没有及时防范化解将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社会治理”的基本内容和目标是:规范社会行为、平衡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风险。社会治理的四方面内涵也成为司法建议适用范围迅速扩张的方向。
2.深度:司法建议制度的纵向边界发展。(1)对重点领域进行更深入的细分。随着司法建议适用范围朝着更宽广的方向发展,对社会生活同一领域的问题,司法建议涵盖的内容也更加深入,不仅停留在现象浅层,而是往公共管理和体制构建深层需要进行思考。
90件样本司法建议书中,其中23件是针对防范市场风险而提出,所占比例最大。因为在我国现行社会转型时期,经济领域的竞争激烈,矛盾与冲突复杂多发,防范市场风险、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成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再详细分析这23件司法建议书,其涉及的风险防控种类细化到信息风险、技术风险、交易风险等。在金融市场这一项下,不仅针对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市场的风险进行提示,还深入到互联网金融市场。除此之外,在电信市场、融资租赁市场、网约车市场等领域也有司法建议的涉足。
(2)对类案进行更深入的总结。90件样本司法建议书中,类案型司法建议几乎占多数。一般而言,个案型司法建议更多倾向于解决微观性、单一性问题,涉及问题相对较浅,代表性不强,建议层次不高。司法建议制度初确立时,各地法院的司法建议更多地针对个案提出意见建议。样本司法建议取自2016年——2018年,可见如今各级法院趋向更深入地挖掘类案和群体性问题,司法建议的前瞻性更强,辐射面朝着更深入的方向发展。(详见图5)
图5:样本司法建议来源案件情况统计
二、问题深描: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之间的边界不清
(一)权力边界——司法权的消解限缩与过度扩张
如前所述,对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法律法规没有系统性、明确性规定。相关法律条文散布在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民诉法第114条仅规定对拒绝、妨碍人民法院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行政诉讼法第64条仅规定的对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可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第66条仅规定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予以处分的司法建议。可见,法律法规对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司法审查以及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发送司法建议的对象限制在监察机关、案涉机关及其上级机关。这种立法现状明显与全国法院司法建议工作蓬勃运行的实际情况不符。
从对90件样本司法建议的分析来看,司法建议的内涵不断延伸,早已超越了诉讼法的狭窄规定。实际上,诉讼法中规定的针对妨碍司法活动情形的司法建议使用率较低,即使在样本司法建议中所占比例也仅有6%。司法建议还是更为广泛地适用在规避风险、消除隐患、完善制度等带有审判职能延伸性质领域。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对司法建议权力边界作出较为抽象、模糊的规定,再无法律为司法建议适用范围的拓展提供法律依据,大量的司法建议被学界认为是一种“越权建议”。这导致了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以“建议”替代“判决”。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或瑕疵行政行为,法院除了裁判,通常还有两种“变通”选择:选择一:在裁判前通过司法建议向行政机关提示,促使其改变相关行政行为,从而劝导原告撤诉结案。选择二:直接以案件存在程序问题性问题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但以司法建议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更改意见,为平息原告不满情绪。上述两种选择虽然减少行政机关败诉机率,但面对行政机关的不当甚至违法行政行为,应判不判,以工作协调的名义代替司法裁判,这种“建议先行”的纠纷解决思路使得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权被消解限缩。另外,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可进行司法审查,但司法建议这种相对柔性手段几乎无法保证能够取缔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使意在纠正或撤销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度空转,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变得毫无意义。在司法建议权超越审判权的情形下,必定导致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严重削弱司法公信力,造成权力寻租及司法不公。
二是过度干扰其他行政权力。没有法律界限的权力会无序无限扩张,最终造成权力体系的混乱和对合法权力的侵蚀。实践中,司法建议的数量呈迅速扩张的的趋势,甚至出现了随意滥发甚至在司法建议中替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现象,如代拟行政规章制度、代为决定财政投入比例和分配标准。
(二)认知边界——法官的知识局限与司法建议的有效性
以案件基本事实为基础,法官凭借其专业素质通常能够比一般人更敏锐察觉社会问题、感知社会矛盾,这种认知的边界也应当是司法建议的边界。司法建议的内容不仅有事实告知,往往还包含解决问题的对策方案。实践中,部分司法建议所涉问题的对策方案超出了法官甚至法院的认知边界,从而降低司法建议的“接受度”,更被诟病为“司法恣意”。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司法建议中提出的改进措施内容“假大空”。不是泛泛而谈就是以偏概全,被接收行政机关轻视和抵制;二是司法建议中的对策建议“越俎代庖”。有的法官在司法建议中代行政机关拟定制度、确立规则,实质是“乱开药方”、“头痛医脚”,模糊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引起接收行政机关反感和质疑。
事实上,从具体案件出发,法官的认知优势通常主要在于发掘问题。有些对策建议更多涉及机关单位团体的内部管理事务或者特殊专业领域,法官作为“局外人”,在信息不对称、知识不全面的情况下,很难开出专业而有效的“处方”。在法院及法官未完全完成司法职业化、专业化的背景下,突破法官的认知边界,盲目扩张或延伸司法建议的内容和功能,最终只会导致司法建议制度不被社会认可又不受民众尊重。
(三)考核边界——数量和质量的矛盾对立
为保证司法建议的严肃性和严谨性,司法建议的制作过程本身往往会耗费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决不亚于拟写一份判决或撰写一篇调研。为积极推动司法建议工作的发展,不少法院在年度工作考评的时候专门针对司法建议工作进行考核。但由于考评标准制定不科学,引发了很多问题:
一是考评盲目追求司法建议数量,造成有的法官为完成任务而“打批发”,就同一问题向同一诉讼主体多次发送司法建议,甚至随意选取建议内容只图“一发了事”。如S省C市某区法院2018年对178件工商登记行政纠纷案件中的116件案件分批次向被告某区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发送相似司法建议书23份,除了案件信息、当事人信息不同,其余内容均是要求行政机关建议参照类案判决,自行做出相应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
二是过度追求回复率、采纳率。司法建议是否得到接收单位的采纳虽然重要,但司法建议毕竟不具有强制效力,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否采纳和回复的主动权是在被建议单位而不在法院。实践中,有的法官为应付回复率和采纳率的考评,专门选取与自己或与法院关系较好,或是有熟人朋友的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以确保司法建议得到回复。笔者与一些法官就司法建议考评问题进行交流时,有的法官表示,自己辛苦撰写司法建议,有时就因为行政机关迟迟不予回复,反倒得不了分,“内心非常不服气”。有的法官表示“写司法建议要时间,求行政机关回复要命”,有法官私下透露,为了不至于考评不合格,甚至不得不假冒行政机关名义自行拟制司法建议回复,“反正考评部门也不会核实回复的真伪”。案多人少的繁重工作压力下,考核指标的设置超出科学边界,有的法官在自身认识不足的情况下,为避免“吃力不讨好”而“本末倒置”,使得司法建议沦为一纸空文。
(四)公开边界——“公开什么”与“怎么公开”的迷茫
司法建议制度作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手段,不仅着力于解决在个案或类案中发现的社会性、群体性问题,更重要的目的是引导公众法律认知,树立社会的法治思维。实现司法建议的信息公开共享,可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督促被建议单位积极落实司法建议内容,也能让其他机关单位迅速吸收经验教训,节约司法资源。目前,司法建议的公开问题主要有:
一是缺乏公开的意识和公开标准。法院主动公开司法建议书,这一公开意识还未在各地法院中得到全面建立,也少有从工作机制和考评上进行要求。司法建议一般不归入案件卷宗档案,甚至连其他诉讼参与人也无法查阅留存。并且,司法建议的内容公开到什么程度也没有统一标准,公开内容也不完全一致。有的法院仅更新部分司法建议,如合肥中院在其法院官方网站中仅公开2015年部分司法建议函;有的法院不仅将所有司法建议全文公开,更细致到连统计表也公开,如广州中院在其法院官方网站中设立“司法建议”专栏,专栏下设两个板块,板块一是对所发司法建议全文挂网,可清楚查阅每份建议书的内容。板块二是从2017年起每一季度均对该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以及反馈情况进行的统计,统计表包含“发出部门”、“文号”、“发往机构”、“建议内容”、“发出时间”、“是否回复”以及“回复内容”;有的法院认为司法建议书的全文不宜公开,仅公布摘要内容或情况统计表,如海口中院在其官方网站中设立“数据公开”专栏,目前该专栏中针对司法建议仅挂有2017年、2018年该院司法建议发出及反馈情况统计表,统计表包含内容与广州中院类似。
二是缺乏全国统一的公开查询平台。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并未建立统一的司法建议公开查询渠道。部分法院已开始对司法建议公开工作进行初步探索,如2009年上海市高院率先建立覆盖全市法院的网上司法建议信息库,该信息库中对每条司法建议的制作信息、办理进展情况、回复情况都清楚记录。但该信息库更多作为法院系统内部管理台账和评估考核平台,并未对外公布查询。河南省高院在2014年要求其辖区各法院要定期“晒”出司法建议,中院和基层法院每年至少公布1期,省高院每年公布2期。但司法建议在哪里公布并没有统一的安排部署,大部分法院选择官方网站,但官网中设立专栏公布的很少,即使有关于司法建议的宣传文章,也只是零星散落在网站的各个板块,要进行系统搜索查询非常困难。
三是缺乏与主流媒体的互动交流。目前,司法建议在媒体上出现大多数是综述性质的简要报道,且法院内部网站的宣传报道的多,综合性大众媒体报道的少。部分法院会针对年度“优秀司法建议”、“十大司法建议”召开新闻通气会,邀请社会媒体进行报道,但由于涉及的司法建议较多,对每份司法建议的宣传报道只能是“蜻蜓点水”,对每份司法建议背后的意义挖掘不够、宣传不够、影响不够。
三、路径勾勒: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下司法建议制度的边界重塑
司法建议制度中模糊的司法限度致使该制度在某些情况下无法理性运行,并可能导致司法权力过度扩张,背离司法建议制度的初衷。司法建议制度作为能动司法的一种模式,“真实功效并不完全取决于司法机构及其成员追求社会目标或社会功利的主观愿望,而更取决于主体的这种‘能动’能否得到合理和恰当的规限”。司法能动不能片面强调司法活动的无限度扩张,司法建议制度亦不能盲目参与社会管理。
(一)观念厘定:理清司法与行政的权力界限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发展状况下,司法机关除了承担纠纷裁判职责,还肩负着社会整合责任。司法权要保持相对独立又不能完全隔绝,要保持自律又不能自顾沉默,这要求法院要积极参与到对社会的管控中去,又不能变成行政机关。要防止司法权的过度扩张滥用,需要认清司法建议的功能定位,守好权力边界。
1.从“方案提供者”转为“问题指出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立场差异,无论从社会分工还是权力分立的角度,法官及法院在关于社会管理问题上提出对策方案的能力始终有限。司法建议应当更加突出问题的指出与调研分析,即立足现象及原因,淡化对策和措施,从而以更简洁却更专业、更直接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
2.从“全面开花”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司法权与行政权具有截然不同的运行模式。行政权以效率为基本准则,以实施社会管理为目标,遵循经济原则;司法权通过个案审理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遵循司法规律。人民法院虽然参与社会管理,监督行政行为,但应当恪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到位但不越位,避免干扰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行。司法建议的内容应当限定在司法领域,如解析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释明法律风险,梳理法律救济途径,而非参与到具体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中去。
3.从“粗放扩展”到“精细管理”。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这说明司法建议制度的活力与生机。但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需要我们将司法建议的聚光灯更多地聚焦到社会管理的“沼泽地”。比如维权成本较高的公共领域,特别是“小标的”维权,如消费者权益领域的虚假宣传、欺诈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领域中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商家更为强势,维权存在较多阻碍,而消费者群体又较为广泛,涉及面深远;比如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如与社会公共设施有关的侵权行为,这一领域由于社会需求不断增加,政府自身效率和能力有限,需要“社会啄木鸟”的监督,促进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和质量提升。
(二)顶层设计: 立法层面统筹边界范围界定
如前所述,司法建议内容范围的法律依据仅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上简陋而狭窄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尚属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对适用范围的规定并不是立法层面的,顶层设计的不足使得司法建议制度的运行缺乏上位法依据,一些法院自行制定关于司法建议范围的内部规则使得司法建议所涉领域五花八门,不免出现“越界”现象。因此,对司法建议的范围应当在立法顶层设计中作出科学界定及合理设计。
当务之急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补充关于司法建议的适用规定,并统筹立法规定,在三大诉讼法中统一司法建议制度的适用范围。首先应当明确司法建议的内容边界界定应当遵循克制原则。即使人民法院能够参与公共政策的形成,由于专业、技术、立场限制,司法建议并不是数量越多、范围越广就好,否则容易催生“恶法”。司法克制原则要求在司法建议作出前,应当对“是否必须作出”和“是否有能力作出”两个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司法建议应当体现为法院及法官在社会治理领域“更为自信和自觉地创造力”,而不是在“胡萝卜加大棒”政策下的粗制滥造。此外应当于立法中明确适用司法建议的法定情形,除了为诉讼活动提供保障,针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建议主要限定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民生问题或者国家、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针对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司法建议可以延展至规章制度漏洞、工作管理问题或是经营法律风险。
(三)内部评价:重建司法建议内部激励评估机制
《法官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的应当给予奖励,说明法官撰写司法建议所付出的心血和精力已逐步被肯定和看重。但大多数法院在考评司法建议工作仍片面追求数量和回复率。司法建议并非司法问题的常规解决手段,滥发只能造成制度的扭曲畸形。因此,构建科学的内部评价体系至关重要。S省C市法院针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分别在行政审判工作和调研工作部分制定了关于司法建议工作开展情况的考评细则,是一个良好的示范。(详见图6)
图6:S省C市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的考评标准
上图可见,C市法院在考评中严格区分“得分项”、“加分项”、“扣分项”三大考评原则,在司法建议的数量上只作一个基本要求,达到基本要求即可得分,数量未达标的予以扣分。在“定量”环节,为了避免滥发 “凑数”,C市法院做了两项区分,一是根据不同基层法院的收案数量进行甄别,划分不同档次。收案数较少的法院所定司法建议任务数相对减少。二是对于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以出庭应诉、协调建议为内容的司法建议,由于这类司法建议内容较单一,调研价值较浅薄,故不算入基本数量考评中。在“求优”环节,C市法院设置加分项,一是回复率包含行政机关反馈和肯定性批示进行不同区间加分。将回复率作为加分项是较为科学的,避免了司法建议制度的“舍本逐末”。党政主要负责人肯定性批示是对司法建议质量的高度认可,加倍计分将鼓励法院提升司法建议内容站位和选题高度。二是针对获得“优秀司法建议”再次加分,也是对司法建议质量的有效引导。
司法建议工作考评规则应当讲求数量与质量并重,遵循“少而精”原则,能通过审判执行常规途径解决的问题,不应当再使用司法建议来达到应景式、作秀式的司法能动效果。并且,应当加大对“优秀司法建议”的评比比重,降低对数量的考核。
(四)外部机制:实现司法建议的深度公开
在如今司法公开的大环境下,司法建议公开已是大势所趋。司法建议的公开,一方面能监督接收单位对司法建议的态度。由于司法建议大多牵涉社会公众利益,若接收单位怠于对司法建议进行回应,或者反馈敷衍了事,社会公众能有效对其进行督促,避免司法建议最终流于文字;另一方面,一旦公开,司法建议要面对社会公众的审视,能倒逼法官在撰写司法建议书时更加严谨慎重,调研充足,逻辑严密,使司法建议的内容更经得住检验,更能让接收单位采纳,让社会公众信服。
司法建议的公开内容应类似于裁判文书公开,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未成年犯罪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其余内容应该全面公开。另外,接收单位的反馈、整改情况,也应该随之予以公开。即一般情况下,公开内容应当包括司法建议文本内容公开和反馈结果公开。而根据公开的对象不同,还涉及不同的公开内容:
1.对诉讼参与人公开。在司法建议的内容严格限定在法律问题的情况下,由于其不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应当在作出之后向当事人发送并且归入案件卷宗。基于类案的司法建议,在案涉当事人众多,归档不便的情况下,也应该在法院相关宣传栏进行公开,并且以重要文件的形式予以保存被查。
2.对社会公众公开。司法建议向社会公宗公开的方式可以依托较为成熟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立司法公开平台或者专栏。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建议信息库,便于社会公众查阅。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司法建议的影响力,结合法院信息化建设和智慧法院建设,应当丰富司法建议的公开形式,充分利用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司法建议进行公开宣传。对有重大社会意义,涉及社会热点问题的司法建议,应当建立与大众主流媒体的互动共享机制,及时联络主流媒体进行报道,促进司法建议信息的获取与共享。
结 语
在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过程中,我国的社会治理模式遵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原则,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这一制度媒介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并展现出了充分的活力与优势。当然,司法建议制度并非解决社会治理问题的终极答案,作为带有中国特色并已实践数十载的一项司法制度,它所能展示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多依赖中国法治进程的宏观背景。但忽视“边界”问题,必然导致“缺位”或“越位”。只有遵守司法建议的合理范围和边界,避免权力任性,司法建议制度才能在社会法治化进程中更好地回应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