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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法官 穿越大半个中国去送款
作者:王 鑫 李非阳  发布时间:2020-07-01 14:10:48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现场。

四川成都到河北定州,一千八百多公里。

9件执行案,9名申请执行人,最小的56岁,最大84岁。卷宗翻遍,找不到申请执行人电话。之前委托人高某某从河北定州来成都要求将案款全部转给她,她回去再分配,执行法官未同意。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委托人,现已是空号。

2020年6月11日早上8点半,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从该院出发,前往河北定州寻找申请执行人。出发前一天,执行局制定了详细计划,争取在定州顺利将申请执行人全部找到。

“经过两天努力,在定州当地法院通力协助下,9名申请执行人全部找到,并已办好了支款的全部手续。”武侯区法院副院长唐浩凌介绍。

“社区网格员是执行好帮手”

6月11日下午3点半,武侯区法院执行人员冉涯荣、汪宏科赶到了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通过简单沟通,该院马上指定执行局华国宇团队全力协助查找当事人。

据介绍,定州法院建立了执行联络员机制,确定每个村街(社区)的党支部书记、主任为联络员。很快,执行人员就找到了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的电话,并告知其尽快来定州法院办理领取案款手续。

16点30分,首位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匆匆忙忙出现在执行人员面前,朴实的脸上掩饰不住激动的心情。

“完全不敢相信是真的,都过去15年了。心里早就放弃了,太意外了,感谢法院。”马某某见到执行人员后连声说道。

执行人员冉涯荣问她是否和其他申请执行人有联系,马某某仔细看了其他人的信息后,确认和刘某和李某有联系。

半小时后,刘某的孙子陪同他来到执行局。刘某今年84岁,儿子前些年已去世,生活比较艰难,偶尔还要去集市卖烧饼谋生。

办完4.8万多元案款的领取手续后,刘某老泪纵横。

之后,陆续有社区书记的反馈信息回来,但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始终没有回音。

17点40分,法院已经下班。执行人员看到苏某某的身份地址在定州城内,就去现场找。到了后敲门没人应,问邻居了解到,已搬走很久了,邻居给了苏某某电话,原来她已将户籍迁到北京石景山去了。隔着电话,法官都能感受到苏某某的欣喜:“这么多年都没有任何音讯,根本没想到还能把钱追回来。”

之后,接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到执行局的电话,执行人员马上返回。

原来,2004年其父以他的名义将4.8万元交给中间人投资,之后就没有任何结果了。父亲认为这笔钱被骗了,经常生气,早已过世。刚刚他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家人,大家很激动,觉得了却了一桩心愿。

“将案款先支给我,我回去转给每个人”

针对该系列案的支款,武侯区法院法官想尽了办法。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2004年左右,定州的多名申请执行人通过中间人高某某,将3.6万元至4.8万元不等的款项投资到成都的一家公司。投资什么项目、进展如何,大家伙都不清楚。问中间人,能说会道的高某某总能找到理由让大家相信。

实际上,这些执行案件在2018年立案后没多久,法官已经从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上成功扣划款项到法院。但之后由于被执行人又提起了执行异议程序,称当年投资协议上的公章是伪造的。所以,案款当年没能及时发放。

当时,申请执行人投资的中间人高某某还在,却经常和执行法官联系沟通执行异议的具体情况和进度。

等到异议程序结束后,高某某还专程从河北定州来了趟武侯区法院。

高某某向法官申请:“法院可以将案款全部转到我的账户上,我回去后一个一个退给申请执行人。当年,他们都是全部转给我,我帮他们找投资项目。”

法官表示,这不符合支款流程。不过,考虑到多数申请执行人年龄大,都到成都来,路途遥远,行动也不便。

法官建议:“可由高某某代办,但必须直接转入各个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对此,高某某回答:“很多申请执行人是当地农民,没有银行卡。电话也记不清了,回去问问他们后再联系法院。”

而也正是这一正确决策,才有效防止了被执行回的案款再次被人骗走。

此后,中间人高某某再也联系不上。

承办法官事后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她表示:“高某某好像因其他事,涉嫌刑事案件被抓了。”法官明白了高某某电话为何变成空号,也证实了当年若是把所有案款转给高某某是多么的危险。

“自行领取执行案款,立案留下自己电话”

武侯区法院具体承办此案的法官张绍忠介绍,虽然有些遗憾没能亲自去定州现场,但通过电话还是能感受到多位申请执行人的惊讶、喜悦和激动。同时,也能感受到定州法院执行法官的热情,以及对成都法院的大力支持。当天,在定州执行局办完最后一笔手续,已是20点40分。出门时,该院法官华国宇真情而平实地说:“你们大老远来,着急,先办你们的事。我们的工作明天再处理。”

针对类似案件中的支款问题,张绍忠法官提出了几点体会。

其一,申请执行人自己办理领款手续。确有特殊情况,可请委托人或家人代办,但一定要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内,避免辛辛苦苦执行到位的案款打水漂。

其二,申请执行人立执行案需留下自己电话。通常,卷宗里留有委托人电话。但执行案件不同于诉讼审判,其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特点。或许半年,也许一两年,甚至三五年后,一个偶然机缘,执行到位了,却联系不上申请执行人,案款只能暂时休眠。因此,卷宗里律师电话要留,自己电话也要留。

其三,申请执行人更换了电话需及时通知法官。可采取邮寄方式,告知承办法官新的电话号码,并请法官扫描到办案系统的过程卷中。

其四,案件终本不是执行结束。只要没执行到位就永远可能执行,时效不过期。申请执行人自己不要放弃,定期打电话将了解到的新情况告知法官。法院也会每半年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发现财产立即采取执行措施。还有,即便是当事人忘记了,但法院不会忘,会认真对待每一个执行案件。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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