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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宣判16人涉黑案 张高一审获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作者:王鑫 程哲渊  发布时间:2020-07-30 19:56:08 打印 字号: | |

7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张高等16名被告人涉黑案,该案共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贿罪、重婚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11个罪名,法院一审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高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春兰等15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二十三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各被告人在犯罪期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包括该案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房产、车位、汽车、电脑、现金、存款及孳息等,依法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枪支、弹药、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经查明,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被告人张高、冯春兰在成都市新津区(原新津县)经营餐饮生意过程中,网罗、纠集其亲戚、同乡及社会闲散人员冯建等10余名被告人长期伴随左右,逐步积累了经济实力。同时还开办了信托行、夜总会、餐饮娱乐中心等,通过高利放贷等方式非法敛财,并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扩大影响、称霸一方,在当地逐渐树立了“有钱有势”“心狠手辣”的恶名。

自1994年以来,该团伙逐步发展成为以张高、冯春兰为组织、领导者,冯建等二名被告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断扩充组织规模。该犯罪组织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和奖惩措施,对维护组织利益有功的成员进行经济奖励和补偿,对不服从指挥的成员予以罚款。并通过高利放贷、开办娱乐、色情服务场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上亿元,还将所获部分收益用于购买枪支、棍棒、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发放工资、奖金、补偿款,出资平息组织引发的事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等,以此保持该犯罪组织的运行、发展和壮大,其间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就达11起。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张高等16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贿等罪,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具有的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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