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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成都法院民商事裁判文书有新变化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0-10-29 17:08:10 打印 字号: | |


为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减少执行案件等衍生案件产生,2018年7月,成都中院印发《关于随案送达<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的通知》,要求在向民商事案件各方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调解书时,一并送达《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

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实践,近日,成都中院再次推行裁判文书改革。自11月1日起,成都法院民商事案件具有履行义务内容的一审判决书、调解书,二审判决书、调解书中将在相关裁判文书末、审判组织署名前增加督促自动履行提示内容,对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后果予以警示。确保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的后果,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成都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尾部,落款前增加:“本案判决/ 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 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的后果,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全市法院发出的相关文书应当后附督促履行提示内容,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具有履行义务内容的一审判决书、调解书,二审判决书、调解书,均应后附督促履行提示内容。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研究室(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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