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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现场,邛崃法院异地查控财产
作者:邛崃法院  发布时间:2021-04-09 17:16:24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0月,经成都中院二审判决,万芳、秦帅两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50900元及利息9190.78元。

2021年1月15日,因被执行人万芳、秦帅两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该公司向邛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邛崃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邛崃法院调查发现,万芳、秦帅分别在乐山市市中区持有房产一套、奔驰轿车一辆。邛崃法院遂于2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在相关登记机关查封(扣押)了上述房产及车辆。

控制财产后,执行工作人员多次给被执行人秦帅打电话,秦帅拒不接听。之后,执行工作人员通过多次走访秦帅家邻居,摸清了其驾车的行动与时间轨迹。

4月2日,邛崃法院干警出发前往乐山,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兵分两路,按照轨迹查找秦帅

当天11时30分,邛崃法院干警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了秦帅所有的奔驰轿车并立即联系秦帅,要求其配合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秦帅仍未现身。由于地下停车场层高太低,拖车无法进入,经与当地汽修厂协作,邛崃法院干警在无钥匙的情况下,耗时3小时为总重约1.8吨的奔驰轿车安装好辅轮,将其推出地下车库。

目前,该车辆已经被拖回邛崃,等待进一步处理。



 
来源:邛崃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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