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雷某某携带工具,采取电瓶连接逆变器的方式捕鱼,被接到群众举报的公安民警和当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挡获。办案机关现场查扣捕鱼工具和渔获物。经称量,二被告人捕获鱼类5个品种共计1900余克。经四川省水产学校认定,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为1.8 万余元。人民检察院还缴纳渔业资源损失价值鉴定服务费5000元,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要求判令承担以上费用以外,还要求判令被告王某某、雷某某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崇州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雷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费用18400.5元,用于本市境内流域的水产品资源修复或水环境治理;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雷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人民检察院已支付的鉴定费5000元;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雷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天然水域,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有助于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加强“舌尖上的禁捕”源头治理。拓展被告人参与生态修复方式,创新性的引导被告人与公益组织签订社会实践活动协议,根据被告人从事公益活动情况,并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注重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审理后,崇州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判决的渔业资源损失费用于水产品修复,根据水域特点和水生物环境,立足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制作科学合理、专业的增殖放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