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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某公司申请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案
作者:环资庭  发布时间:2021-06-04 14:06:59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20年,某公司购置15吨柴油,在实施卸油作业过程中,发生柴油泄漏,泄漏量共计5余吨,导致附近渠水异常,影响部分城区饮用水正常供应。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为:本次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0余万元,其中污染处置费为17余万元,财产损害为15余万元,无人身损害。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该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织磋商,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支付赔偿金3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就申请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申请人某公司申请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一案,成都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申请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该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裁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后,四川省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通过该案的审理,成都作为民商事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地区,成都中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对经检察院、相关科研机构等机构参与组成的磋商小组进行磋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创新司法确认调解组织,推动司法确认工作的能动发展。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是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要求,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制度建立健全的有效举措,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来源:环资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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