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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区生态环境局、某区政府环保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作者:环资庭  发布时间:2021-06-04 14:07:53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某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并委托某环境监测公司对该公司外排的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进行了监督性监测。2019年4月3日,该环境监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载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超标、恶臭检测结果超标、无组织排放废气超标。2019年4月16日,区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该公司罚款95万元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该公司提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区生态环境局对排气筒高度进行现场核实,对污水处理站排气筒进行现场检查。2019年4月29日,该环境监测公司根据新的测量结果出具《检测报告》,对原来的《监测报告》的部分数据予以更替。2019年5月27日,区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罚款45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郫都法院认定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程序合法,区政府行政复议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环境行政处罚中,因涉及检测技术专业性问题,行政机关囿于技术限制,委托由第三方公司进行专业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作出行政处罚,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常常受到被处罚方的质疑,从而成为此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成都法院判决立足法律法规,运用环境监测专业规则,对环境检测相关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认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意义。同时,本案在贯彻既要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又要平衡生产与生态保护和谐共生的理念下,成都两级法院围绕企业具体生产情况与环境检测结论的真实与合法性展开调查,宣告了污染者必受罚的严格依法保护环境的精神。


 
来源:环资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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