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5日,某区生态环境局下属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环境监测机构在该公司废水总排口现场取样,并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合格。区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并向该公司作出和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行为,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各项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区生态环境局经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勘察)、行政处罚听证,认为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决定罚款50万元。该公司不服,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区管委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认为,区生态环境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案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系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其作为区生态环境局环境质量及监督性监测服务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受委托开展案涉双随机监督性监测活动,《监测报告》可作为案涉行政处罚的证据,区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罚款50万元并无不当,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亦合法,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过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为高效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供司法保障,也通过司法审查对环保系统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提出一定的要求,切实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高新法院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实行依法审查,对企业违规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支持生态环保部门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提供环境质量及监督性监测服务项目。该案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和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通过司法审查方式支持环保部门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的建立,将监测报告作为鉴定意见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支持环保处罚,对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具有示范效应,对社会树立环保意识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