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0日,某市生态环境在接到某镇人民政府的反映后,对邹某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鸭舍旁有土坑,土坑未硬化,储存有养殖废水。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出具《监测报告》,养殖场内多种污染物超标。当地生态环境局向邹某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50万元。邹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对《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后,判决已生效。判决生效后,邹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当地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结果
该案被执行人邹某不配合执行,崇州法院高度重视,采取多项措施,及时拟定全面详实的执行方案,制作维稳预案和安保措施,并争取党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支持。最终将养殖场财产变卖后的价款全部支付给当地生态环境局。
三、典型意义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本案中,崇州法院依法执行行政罚款,合法高效实现执法目的,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邹某养殖场靠近天然水域,养殖场的污染物对周边水生物生存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该案的执行是贯彻落实“两山”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保护水环境就是守住长江上游水生物生存环境的防线。以执行行动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