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等4人为赚取手续费,在明知他人有可能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收款转账。6月10日,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对罗某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处罗某等4名被告人二年四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
2020年11月,罗某的旧友吴某(另案处理)与其联系,称自己手里有一个项目,不需要投资,只需要罗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户收取对方账户转来的钱,然后再转出去即可,每转1000元可以提成1.5元。因走账资金数量大,为防止罗某将收到的钱据为己有,吴某让妹妹吴某凤(另案处理)到成都亲自指导罗某转账,并请罗某多联系自己的亲朋好友也来一起做“无本生意”。随后,罗某联系其表哥罗某达等3人加入,让他们也提供各自名下的银行卡帮助吴某进行网络转账赚取手续费。罗某在收到吴某给的手续费后,再根据罗某达等3人转款金额数量进行分配。
期间,罗某等人均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已被司法机关冻结、止付,明知通过自己转账的资金可能是非法资金,仍抱有侥幸心理,拒不收手。截至案发时,经过罗某等4人银行卡转账的金额高达280万余元,涉及北京、杭州、郑州、九江等地117名被害人。
到案后,罗某等4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等4人在明知通过其银行卡转账的资金来源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利用自己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诈骗资金,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全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本案中,罗某等4人在明知通过自己转账的资金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户进行转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通过被告人林某某名下银行卡转账涉嫌诈骗13人,涉及资金28万余元,而林某某犯罪所得仅为1500元,最终获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许多群众认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仅仅提供银行卡转账的行为不是犯罪,但实际上该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犯罪链条里面重要的一环,如果没有他们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犯罪行为就可能无法得手。
天上不会掉馅饼,请务必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信用卡等信息,不要随意提供给他人使用,也不要轻信亲朋好友随意帮助其转账,更不要相信轻轻松松就能赚大钱的好事,否则可能因此背上巨额债务甚至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