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江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出具同意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陈某、刘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要在小区的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属于老旧小区,建设时没有充电桩的规划设计以及相关的消防和供电设施,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且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就该类协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因而予以拒绝。陈某、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和物业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对协助安装充电桩无明确约定,现行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属于履行方式不明确,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陈某、刘某作为小区车位的所有人,该车位属于其专有部分。物业公司不能证明陈某、刘某安装充电桩会危及建筑物安全和损害其他业主和合法权益。且新能源汽车可以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符合我国 “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遂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陈某、刘某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并为其安装充电桩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业主和物业公司,新能源汽车属于新生事物,可以减少废气排放,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能有效发挥新能源汽车使用价值,物业公司应该提供必要协助。至于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会有相关部门进行勘察和把关,存在安全隐患是不能通过审核的,不是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因此物业公司应该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且在今后工作中应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巡查检查,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