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台机器怎么也有几千块钱,我连你的名字都不知道,为什么要把机器拿给你?”
“这是你跟你上家联系好的。”
“上家认识你吗?”
“上家不认识我啊。”
“那怎么可能把几千块钱的机器交给不认识的人呢?”……
这是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第二次庭审现场,被告人谢某与出庭证人蒋某就人证问题当庭进行激烈交锋。
犯罪嫌疑人蒋某当庭陈述了他与被告人谢某共同使用GOIP设备(一种虚拟拨号设备)为他人拨打诈骗电话提供支持的过程,并与被告人谢某就细节问题进行了多轮对质。合议庭参考二人在对质中的语气、表情、神态等,在综合审查了全案证据材料并经过充分评议后,最终,对被告人谢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了相应刑罚。
2015年2月,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今年以来,为进一步纵深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规范庭审对质活动,成都中院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联合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下发了《刑事庭审对质规则(试行)》,明确了对质程序使用的操作框架,确定了天府新区、高新、武侯、青白江、新都、双流、简阳、崇州8家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
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车辆维修人员和车辆损失价值鉴定人员进行了当庭对质。该案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车辆进行打砸,导致了被害人车辆受损。
因案涉车辆受损部分价值是案件核心事实,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而此案发生在2013年,当时未对受损价值进行鉴定。为查明案件事实,新都法院依职权启动了庭审对质程序。车辆修理人员和鉴定人员依次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询问结束后双方参与法庭对质。对质环节中,诉讼参与人对有争议的问题当场向车辆修理人员和鉴定人员发问,双方当场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经过当庭对质,车辆修理人员说明了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鉴定人对参与鉴定的过程、依据、方法和鉴定结论进行分析阐述。
经过当庭对质,法官查明了案件的争议事实,厘清了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实现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对质的预期目的。
成都中院围绕“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聚焦庭前会议效力衔接、“两步法”排非、关键证人“应出尽出”、“混合式”人证模式、当庭认证和当庭宣判、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裁判文书制作等七大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上的关键性作用。
改革以来,成都政法各机关单独或联合出台46项改革规范性文件,庭审操作日益规范,各项规则更趋完善。成都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推广,改革成果被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全面吸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