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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七人被判刑
作者:新津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10 10:37: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偷越国(边)境罪案件,分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喻某林、凌某明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喻某林受彭某挎(在逃)委托,组织人员以偷渡的形式到缅甸小勐拉务工。喻某林本人在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先通过彭某挎提供的偷渡方式,从云南省勐海县中缅边境偷渡到缅甸小勐拉。后,被告人喻某林分别于2019年11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在明知凌某明、陈某清、李某洪、喻某、黄某军、徐某国等六名被告人未持有合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先后邀约并组织该六被告人前往云南中缅边境,以偷渡的形式坐船偷越中国云南与缅甸的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务工。

2020年11月底,被告人凌某明、陈某清、李某洪三人从缅甸小勐拉偷渡回国进入中国境内时被云南省景洪市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喻某林、喻某、黄某军、徐某国经新津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七名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林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并多次组织多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凌某明、陈某清、李某洪、喻某、黄某军、徐某国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分别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法院判决,最终新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津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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