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被告吴女士是原告某经纪公司的签约主播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9年12月,某经纪公司与吴女士签订了《独家经纪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某经纪公司利用自身资源、团队等为吴女士进行短视频内容设计、制作、提供平台支持和人气打造、人气提升,吴女士承诺某经纪公司为其在全球范围内唯一的短视频达人和直播达人独家合作伙伴,并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但在2020年1月4日,吴女士通过微信向公司表示,不能在某经纪公司继续从事主播的工作。不久后,某经纪公司发现,吴女士与其他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于是,某经纪公司将吴女士起诉至武侯法院,请求判令吴女士违约,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吴女士辩称,第一,她与某经纪公司订立的《独家经纪代理合同》上仅有合同专用章,且未提供备案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未成立。第二,即使双方合同成立,吴女士也通过微信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经对方同意,她认为合同已经解除。第三,某经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有为自己提供流量支持、制作短视频、包装设计、安排演艺机会等义务,在其未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第四,某经纪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未给她提供任何支持,她也没有取得收入,某经纪公司主张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她不应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经纪公司与吴女士订立的独家经纪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合同订立后,吴女士未按约履行,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吴女士虽主张合同已解除,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向公司发送了微信,不能证明其与某经纪公司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故法院对吴女士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判令吴女士违约的诉请。因该项请求既非给付之诉,也非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不构成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某经纪公司以吴女士未持续履行合同且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短视频发布要求主张的违约金诉请具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金额,某经纪公司主张50万元,吴女士认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支付违约金,包含调低违约金的意思表示,法院综合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时间,吴女士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取得收益及某经纪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损失等情况,酌情确定为6万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履行抗辩权。吴女士辩称,在某经纪公司未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吴女士有权拒绝履行合同,法院认为,某经纪公司所负提升人气、粉丝数量、安排演艺机会等合同义务均需要一定的履行时间,吴女士于合同成立后不到十日即停止履行合同,尚不能构成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故法院对吴女士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吴女士支付原告某经纪公司违约金6万元,驳回某经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本案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