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来说,被执行人带着现金主动上门履行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好事,但如果是扛来50斤重的硬币呢?近日,男子赵某拎着满满一袋的硬币来到成都市新津区法院清偿执行款,却受到了法院的严厉批评。硬币也是法定货币,有何不可?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8月18日,一起借贷纠纷的被执行人为故意刁难申请执行人,提50斤硬币到成都市新津区法院支付执行款,在被法院批评教育后,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履行了支付义务。
在邱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津区法院判决赵某向邱某归还借款40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邱某遂向新津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邱某表示要归还借款。
8月18日,邱某到法院收款时,被执行人赵某的做法却让邱某感到十分气愤。原来,赵某提来了一袋重量近50斤的一元硬币,表示这就是支付给邱某的4000元执行款。对此,邱某表示该做法不合理,拒绝收款。
经了解,赵某对邱某心存怨气,便想通过此做法泄愤,意图让邱某难堪。了解情况后,执行干警告知赵某此做法不合理,并要求赵某变更履行方式,但赵某态度嚣张,表示硬币也是合法流通的货币,随便法院收不收。
执行法官对赵某主动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认可,同时也指出赵某的履行方式不当,故意刁难申请执行人,蔑视司法权威,随后依法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最终,赵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同意变更支付方式,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了支付义务。
法官说法
为了出一口气,被执行人故意用硬币支付执行款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看似是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实际上是在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人为增加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消极对抗执行工作。对于故意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