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征得饲养人同意径行逗禁养烈性犬被咬伤,饲养人以受害人自身存在过失主张减轻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了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6364元。
被告李某在其经营的茶饮店内饲养了一只秋田犬,事发时用绳栓在店内。2019年5月20日,原告文某经过店门口时蹲下逗狗,被咬伤。随后,文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告辩称,原告未征得其同意径行逗狗,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茶饮店逗玩秋田犬被咬伤,被告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原告未征得被告同意径行逗狗,具有一定过失,但被告饲养的秋田犬属于《成都市禁养22种烈性犬》规定的品种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得进行过失相抵减轻饲养人责任。
本案诉争的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最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饲养动物的人群增多,饲养动物特别是犬类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相应的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在禁养烈性犬伤人引发的侵权案件中,依法适用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得减轻饲养人的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依法依规饲养动物,认真履行饲养人法律义务。广大爱狗人士要提高人身安全保护意识,不要因逗狗而忽视潜在的人身伤害风险;也提醒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规定,不得饲养禁养的危险动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