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宣判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该区首例袭警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周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青白江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期间其违法取保候审规定,多次传唤拒不到案,2021年5月被执行逮捕。周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为发泄心中不满,用塑料板凳砸向正在执行公务的看守所民警,造成民警右手手背食指和中指受伤。
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过。考虑到其在故意伤害罪中具有自首、赔偿,在袭警罪中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最终法庭判处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袭警罪,数罪并罚后,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青白江法院审结的首起袭警案件,对于袭警罪的未来适用具有示范作用与积极意义。
法官说法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以及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行为均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