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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并采信运用区块链技术调取、保存的证据
成都中院二审判决一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传播侵权并赔偿
作者:王 鑫 刘 蓓 梁 茜  发布时间:2021-10-26 09:39:47 打印 字号: | |

当前,音乐文化产业网络侵权纠纷较为多发,且权属、侵权举证又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关键、难点问题,目前公证等传统的取证方法,不但容易在证据真实性、电子数据的客观性方面引发争议,举证、维权成本高,程序繁杂,难度也较大,而新兴的区块链技术却能有效避免前述问题。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某计算机科技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某文化传播公司运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证据的真实性并采信,判决某计算机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支出的存证费160元。

2020年11月5日,某文化传播公司从案外公司处受让取得音乐作品《过客》的词曲著作权,权利种类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该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取得区块链存证证书,载明该公司为歌曲《过客》的词曲著作权人。

2021年1月26日,某文化传播公司通过某区块链系统进行区块链存证,取得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存证视频截图等,显示上述某计算机科技公司运营的音乐网站将曲作者署名为“野梦”的《过客(野梦版)》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并收取费用。某文化传播公司认为某计算机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对涉案歌曲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的行为侵害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请求某计算机科技公司赔偿损失3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存证费160元。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结合作品登记证书,可以确认案外公司是涉案音乐作品的原著作权人,案外公司与原告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该案中,原告方举证的区块链存证证书,是运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的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具有可信、不可篡改的特征,在被告某计算机科技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应予确认其真实性并采信。

原告公司提交的取证数据证书及所附视频记载,被告公司在其运营的音乐网平台上将曲作者署名为“野梦”的《过客(野梦版)》歌曲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该被诉侵权歌曲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过客》的词曲一致,因此可认定被告未许可提供信息网络传播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考虑到被告已在网站下架了上述歌曲,侵权行为实际持续时间约一年,并参照原告主张的授权费用及授权期限,法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为2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计算机科技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成都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何昕介绍,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加强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该案正是将区块链存证、取证技术运用于版权保护领域的一次有益探索。

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户和数据库,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体维护、公开透明等特征,与传统的知产保护取证存证方法相比,显得更为方便快捷、规范科学,既可简化诸多取证存证的复杂程序,又降低了取证存证维权成本,还极大地提高了取证存证的工作效率,且不容易造假,真实性更强等。对于运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的证据,实际上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电子数据,依法只要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客观性的认定和采信标准,且对方当事人不能举示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通常应确认其真实性。

目前,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已被逐渐运用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并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且该技术的合理有效运用,将在有力推动版权行业环境建设、为版权行业营造良性生态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重要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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