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贯彻落实成都中院刑事庭审对质程序试点工作。近日,青白江法院在开庭审理的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依公诉机关申请启动庭审对质程序。
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在不同时间段轮流保管持有涉案枪支,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底至2017年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某工地宿舍内非法持有两支长枪。杨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否认持枪事实。为还原案件真相,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公诉机关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并申请证人与被告人杨某某当庭对质。
法庭调查环节,证人依次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询问结束后随即参与法庭对质。对质环节,被告人杨某某仍然否认认识两名证人,但证人在回答杨某某的质询问题时当面证实“不仅认识杨某某,还看见过杨某某持有过枪支”。通过对质,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变得十分苍白无力,为合议庭形成“内心确认”提供了重要参考。
最终,杨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余几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本案通过庭审对质和证人出庭,为法庭查明案件争议事实,厘清定罪量刑依据,增加法官内心确认起到了积极作用。下一步,青白江法院将继续对有条件开展庭审对质的案件启动庭审对质程序,规范对质规则,强化庭审作用,推进庭审实质化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