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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私自加装水箱造成安全隐患,法院:拆除并恢复屋顶原貌
作者:四川法治报  发布时间:2021-12-15 16:36:52 打印 字号: | |

  一商铺屋顶出现裂缝,业主这才发现自己屋顶被他人私自加装了水箱,但对方却不愿拆除,双方闹至法院……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被告被判5日内拆除储水容器并恢复屋顶原貌。

  

  张某向高某租赁了一商铺用于经营茶楼、酒店,为便于经营,擅自在隔壁商铺的屋顶放置了两个金属制圆柱形储水容器。隔壁商铺业主范某发现自己商铺屋顶出现裂缝,这才知道水箱的存在,便协商要求张某拆除,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经相关执法部门到场调查后认定,张某放置的储水设备明显超过了设计标准和规范,增加了房屋使用荷载,涉嫌破坏房屋结构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年7月,范某将隔壁商铺承租人张某及出租人高某诉至成都市双流区法院。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租人张某为方便自己经营而私自安装水箱,该行为已被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认定为“无任何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在楼顶上安装设施设备(水箱),且水箱容积较大,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涉嫌破坏房屋结构安全,存在安全隐患,此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隔壁商铺天花板及屋檐等多处出现裂缝,已经足以证明承租人的私自加装行为与隔壁商铺发生的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且承租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过错,所以范某要求承租人张某拆除放置在其商铺上的储水容器并恢复屋顶原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同时,本案中承租人张某的加装行为系擅自为之,另一被告出租人高某并未授意承租人安装储水设备,因此高某不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双流区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于5日内拆除放置在范某商铺上的两个金属制圆柱形储水容器并恢复该储水设备放置的屋顶原貌。

  

  判决作出后,张某及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拆除了储水容器。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相邻关系纠纷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承租人张某私自安装水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行政部门的规定,且该安装行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并对相邻商铺产生损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来源:四川法治报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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