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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法院案例入选全市政法系统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
作者: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15 18:10:26 打印 字号: |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成功入选2021年度全市政法系统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5日,某文化传播公司从案外公司处受让取得音乐作品《过客》的词曲著作权,权利种类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该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取得区块链存证证书,载明该公司为歌曲《过客》的词曲著作权人。

  

  2021年1月26日,某文化传播公司通过某区块链系统进行区块链存证,取得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存证视频截图等,显示上述某计算机科技公司运营的音乐网站将曲作者署名为“野梦”的《过客(野梦版)》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并收取费用。某文化传播公司认为某计算机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对涉案歌曲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的行为侵害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请求某计算机科技公司赔偿损失3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存证费160元。

  

  法院一审认为,结合作品登记证书,可以确认案外公司是涉案音乐作品的原著作权人,案外公司与原告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该案中,原告方举证的区块链存证证书,是运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的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具有可信、不可篡改的特征,在被告某计算机科技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应予确认其真实性并采信。

  

  原告公司提交的取证数据证书及所附视频记载,被告公司在其运营的音乐网平台上将曲作者署名为“野梦”的《过客(野梦版)》歌曲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该被诉侵权歌曲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过客》的词曲一致,因此可认定被告未许可提供信息网络传播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考虑到被告已在网站下架了上述歌曲,侵权行为实际持续时间约一年,并参照原告主张的授权费用及授权期限,法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为2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计算机科技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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