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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作者:蒋景洲  发布时间:2021-12-20 17:00: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韩某被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韩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据悉,该案系新都首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

  

  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属成都市重点排污单位。2020年3月18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污水处理公司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约定由环保科技公司提供污水在线监测设备,并负责运营、维护。韩某系某环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运维工作。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运营期间,韩某发现多台监测设备运营不正常,此时,韩某并未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处理,而是多次擅自修改设备参数,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导致上述数据上传至国家环境监测平台,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来源:四川法治报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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