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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退还养老钱,九旬老太状告4名亲人
作者:刘冰玉  发布时间:2021-12-21 16:45:27 打印 字号: | |

  孙子、孙儿媳、曾孙“霸占”九旬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款,老人将其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养老钱……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养马人民法庭到成都东部新区某社区居委会,就一起家庭纠纷引发的不当得利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并以案说法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该案中,原告曾某某已年满92周岁,其将拆迁安置补偿款20万元存入银行,由两个孙子代为保管。两个孙子分别持有存折和取款密码,但其中一人于今年2月去世。曾某某的继承人(孙子及去世孙子的继承人,共4人)不同意将该款返还曾某某。因各方协商未果,曾某某将4人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

  

  养马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曾某某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也考虑到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理该案具有典型性和教育意义,故上门开展巡回审判,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开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各方调解,因调解不成,故当庭作出判决,判决4名被告返还原告曾某某20万元。

  

  宣判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曾某某年事已高,让老人颐养天年才是关键,故组织被告再次调解,向当事人宣讲“羊有跪乳之恩,鸭有反哺之义”的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当事人均认识到自身不足,表示愿意单独或共同赡养老人。最终,老人的一个儿子承诺由其赡养老人,将老人的款项用于赡养老人,让老人再无后顾之忧。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规定,被告应将涉案款项返还给曾某某。由于曾某某的一个孙子已去世,其继承人负有返还义务,法庭故作出如上判决。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们终将老去,尊老爱幼的家风、古训应当延续下去。法官不能脱离社会现实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应着眼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的现实问题。

 
来源:四川法治报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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