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倒卖银行卡的黑产链条,近年来频频被曝光。“闲置”的银行卡通过层层倒卖,流向了一些赌博网站或者电信诈骗等平台,被不法分子用来洗钱、诈骗、逃税等等。近日,邛崃市法院依法对一倒卖银行卡犯罪集团的2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马某雪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情回放
发展下线 收卡售往沿海地区
2018年以来,马某雪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成都地区及周边地区收购含对公账户在内的银行卡“四件套”“八件套”(含配套资料U盾、电话卡、交易密码等),转卖给沿海地区的上家,并发展彭某等19名下线人员,形成以马某雪为首的倒卖银行卡犯罪团伙。
“卡头”马某雪直接联系上家陈某(在逃)买卖银行卡,其余下线人员自行购买售卡人不具备透支功能的储蓄卡,并与售卡人约定使用期限支付相应报酬,随后将收购的银行卡售给马某雪赚取差价。对银行卡进行查验后,马某雪再将所收的银行卡统一出售给其上线赚取差价。为确保银行卡顺利送达上家,马某雪不定期安排团伙成员往返沿海地区进行取卡和送卡。
2020年6月份,马某雪发现下线人员郭某杰收购的银行卡内现金10.5万元被人取走,遂安排下线人员找到3名售卡人还钱。在郭某杰的安排下,其下家倪某等人(已判决)前往邛崃市找到售卡人进行殴打,并将其强行拉入车内载至温江区,交给“卡头”马某雪。随后,马某雪等人再次对售卡人进行扇耳光、殴打、言语威胁等,逼迫其书写借条,承诺将归还取走的款项。采用类似方法,每当遇到售卡人挂失银行卡并将卡中资金私自取出等情况时,马某雪则会安排与售卡人相关的团伙成员采用暴力相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追讨卡内相关资金。
经查,马某雪共计从下线人员收购超过250套银行卡贩卖给上家,非法获利40万元,彭某等下线人员非法获利1000至30万元不等。
法院判决
构成犯罪集团 20人统统领刑
到案后,邛崃市检察院指控马某雪等20人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息卡信息罪,其中马某雪等8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雪分别与彭某等19人相互伙同,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以及信用卡配套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交易,2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且涉及买卖信用卡及其信息资料的被告人的涉案数量均超过5套,系数量巨大,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经查,在多笔非法拘禁事实中,涉案相关人员均按照马某雪的指挥,将被害人从成都周边带至温江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均对被害人进行扇耳光、殴打、言语威胁等。故马某雪等8人相互伙同,采用殴打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以马某雪为首的犯罪团伙是否构成犯罪集团?法院认为,马某雪与其余19名被告人虽在贩卖银行卡前没有形成过意思联络,但在各被告人相互伙同、长期贩卖银行卡过程中,形成买卖银行卡的固定模式,以及以暴力方式催收售卡人擅自取出的卡内资金的犯罪意思联络。且在整个犯罪组织的运行过程中,被告人马某雪为首,集团其余成员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二十六条中“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规定,所以该案中马某雪等人构成犯罪集团。马某雪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查明,马某雪于2014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于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雪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