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栏目: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参与电信网络诈骗,11人领刑!
作者:曾昌文  发布时间:2021-12-22 15:54:05 打印 字号: | |

  12月21日,据新津区法院消息,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电信诈骗案,11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0元至4000元不等。

  

  2020年11月,董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其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绑定名下银行卡,注册淘宝、闲鱼等虚假网店店铺,向石某卫(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及密码、人脸识别认证、转账验证码等信息,并将其名下虚假网店店铺收到的资金转至其支付宝账号,再提现至其名下银行卡后转至其他第三人银行账户。

  

  随后,董某层层发展下线,组织罗某俊、李某大、彭某甲、田某、李某螺、陈某林、袁某(另案处理)、彭某乙、文某衡、夷某、李某、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提供各自名下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由董某、彭某甲、罗某俊分别以上述相同方式转移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

  

  其中,董某、彭某甲、罗某俊、田某、文某衡、彭某乙协助上级犯罪人员,将流入其银行卡中的赃款予以取现转移或直接转账转移,并对冻结的文某衡银行卡账户解冻转移赃款。经鉴定,董某、彭某甲、罗某俊等被告人涉案账户涉嫌受害人资金流入共计325笔,涉及流入资金总额为460万余元。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11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合议庭经过充分评议后认为,被告人董某、彭某甲、罗某俊、田某、文某衡、彭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资金结算账户予以资金划转,且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林、李某大、李某螺、李某、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新津区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四川法治报
责任编辑:研究室

友情链接

  • 中国法院网
  • 人民法院报
  • 四川法院网
  • 北京法院网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