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法官辛苦了!”“走嘛大姐,我请你吃午饭。”……看着当事人有说有笑的走出法庭,法官满意地拿着卷宗回到办公室。
案情简介
前述一幕,源于今年八月,邛崃市人法院平乐天台山旅游环保法庭受理的陈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张某1、张某2、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诉争标的物为土地,原告方依据其于2010年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主张权利,要求三被告退还占有、使用的3.28亩土地;移除地上的茶树和其他树木;移走两座坟墓;赔偿土地损失10000元。被告则以案涉土地其已实际耕种几十年、坟墓修建在原告取得产权证前等为由进行抗辩。
调解过程
因本案原、被告分属于邛崃市和蒲江县,案涉土地也属于两个行政区域的交界处。为查明案情,解决当事人纷争,承办法官曾顶着8月的烈日到案涉土地进行踏勘,邀请了村组干部,现场组织当事人调解。虽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承办法官结合产权证登记信息,了解了案涉土地的情况及双方的详细纷争,当事人也在法官的劝导下消除了激烈的争执。
后本案被告张某2以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被告,本案原告为第三人,向大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案涉土地经营权证中对案涉地块的确权登记。本案因此中止审理。后经大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了张某2的起诉,因各方未上诉,该裁定书已生效。
邛崃市人法院恢复本案的审理时已进入冬季,承办法官结合行政诉讼案件认定的事实和与各方当事人的沟通掌握的情况,在12月底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承办法官从调则互利、判则俱损,以及从保护树木、保护环境资源和尊重风俗习惯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和温情的引导。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