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文法官秉公执法,让我感到法律的温暖,帮助维护了我的权益。”1月4日,温某某从仁寿县乘坐公交车来到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向德源法庭法官文武送上一面锦旗,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2018年,周某某从温某某处购买煤炭,双方结算后,周某某向温某某出具欠条,载明欠温某某煤款52152元。经多次催收未果后,温某某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某某辩称其系丹棱县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原告温某某送煤至该公司,买卖主体应为该公司与原告,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官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辩解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向被告供煤并且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由被告承担付款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煤款52152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现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