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摄影师发现自己拍摄的一组婚纱照,被某商贸公司发布在淘宝店铺上,遂将该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成都中院在审理该案中,发现该商贸公司不但侵权,还伪造了一系列著作权登记的“证据”,遂对该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作出罚款50万元和5万元的决定。
作品被他人使用,摄影师起诉
前不久,摄影师黄某发现自己曾经拍摄的一组照片,竟出现在了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里。黄某表示,这组作品拍摄于2021年2月,是他邀约一对模特拍摄的婚纱照样片,并经山东省版权局于当年6月21日完成了作品登记。眼看着该淘宝店未经自己许可便使用并有偿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摄影作品,气愤的黄某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2021年9月26日,成都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 开庭审理。审理中,被告某商贸公司否认了黄某的说法,声称其法定代表人时某才是这组作品的著作权人,还拿出了相应作品登记证书及著作权转让合同。经过对比,双方的图样和创作完成日期,甚至连“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都丝毫不差。
同样的作品,为何有两名著作权人?法院经过仔细核对后发现,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为黄某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比被告时某所提交证书的登记日期早了一个多月。
随后,黄某就照片使用模特及拍摄过程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2021年10月,该组摄影作品中的两名模特作为证人接受法庭询问,其中一人还出示了当初接受拍摄邀约时与黄某的聊天记录,佐证了黄某的说法。而被告某商贸公司则无故退出了法庭调查。
法院:构成侵权,且应予制裁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综合以上情况,足以认定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为黄某,而非时某或某商贸公司。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某将黄某享有著作权的案涉作品登记在自己名下,其后向某商贸公司转让著作权,某商贸公司将前述作品登记证书等作为权属证据提交法庭以期扭转案件审判结果,某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时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上述利用作品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特点非法获取虚假证据的行为发生于诉讼过程中,非法目的明显,行为性质恶劣。
某商贸公司提交有关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后,法院明确将案涉作品权属问题作为重大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在庭审后两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调查,某商贸公司对其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并无悔过表现,主观恶意较大。某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时某的前述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制裁。
最终,成都中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作出决定,对某商贸公司罚款50万元,限于今年1月31日前交纳;对时某罚款5万元,限于今年1月31日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