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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里的“癞蛤蟆”抓不得,地里抓“癞蛤蟆”两人获缓刑
作者:朱佳琦  发布时间:2022-01-13 15:37: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邛崃市两男子在禁猎区、禁猎期徒手抓“癞蛤蟆”,分别被邛崃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

  

  男子徐某兴在禁猎区、禁猎期,未经许可在邛崃市文君街道红岩子村其住宅附近的菜籽地、柑子地、猕猴桃地里徒手抓捕蟾蜍共175只。受徐某兴邀约,徐某松在其住宅屋檐下和住宅旁边的猕猴桃地里徒手捕获蟾蜍共78只。上述蟾蜍经鉴定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蟾蜍,认定价值为每只100元。邛崃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兴、徐某松犯非法狩猎罪向邛崃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兴、徐某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徐某兴、徐某松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故判决徐某兴、徐某松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

 
来源:四川法治报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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