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信息差”赚钱模式,似乎成为了一条致富捷径。但是,公民的一切行为都必须要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害人害己。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12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杨某乙在取得杨某甲和吴某同意后,使用“某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公司资金购买了大邑县境内一百余个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85079条,交吴某用于该公司经营房产中介业务。
2020年10月,从事房屋中介工作的谢某等7人凑钱从杨某甲处以22000元的价格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买了下来。
2020年11月,谢某等3人再次以6000元的价格将买来的公民个人信息卖给王某等2名房屋中介工作人员,三人各分得2000元。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王某等7人先后被大邑县公安局民警挡获归案,刘某等5人陆续投案。
法院判决
大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被告人杨某甲等4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等8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部分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且全部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12名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最终,大邑法院判决:杨某甲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分别处罚金六万元、五万元、五万元、五万元;刘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吴某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提醒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面临着被过度、非法收集、滥用的风险。个人信息的“透明化”,也逐步滋生犯罪的温床。在便捷与安全问题并存的现在,个人信息如何得到保障?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民的姓名、身份证、电话、住址、生物识别信息以及行踪轨迹等。2021年11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这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加盖了一层防护堡垒。同时,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管出售、购买还是窃取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标准都会构成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人人有责,通讯、中介、房产等涉及民生服务领域,更要履行保护信息职责,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决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