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栏目: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8万余元宝石戒指“不翼而飞”谁担责?法官这样判
作者:成都高新法院  发布时间:2022-01-13 17:01:10 打印 字号: | |

  买家微信订购了一枚价值8万余元的祖母绿宝石戒指,卖家通过顺丰快递发货。到货后快递运输单一栏显示“已签收”,但是买家却迟迟未收到货。贵重宝石“不翼而飞”究竟谁来担责?

  

  家住深圳市罗湖区的方先生是一名从事珠宝玉石销售的商家,经常通过网络售卖珠宝玉石。家住成都市高新区的刘女士在网络上看到方先生售卖珠宝玉石的短视频后,通过微信与方先生取得联系,定做了一颗祖母绿宝石戒指。双方经过讨价还价约定价格为8万余元,随即分四次微信转账,刘女士支付款项后,微信聊天中约定邮寄方式交付戒指。

  

  随后,方先生通过顺丰快递向刘女士寄送戒指,快递单号和快递信息拍照刘女士,但未做保价处理,且邮寄单中的填写的邮寄物为“服饰”。

  

  该快递由顺丰派送员上门派件在快递签收底单签名栏处,在签收人的签名栏中仅有一条手写的斜线。未有签收人的签字信息,刘女士与方先生多次微信沟通。快递单号、门口监控信息等,试图查询戒指所在处均无果。随后,刘女士以未收到该戒指为由将方先生起诉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女士与方先生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刘女士作为买方,已经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但未收到相应商品;方先生作为卖方,无法证明其履行了交付宝石戒指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方先生返还86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近年来,网络购物彻底颠覆了传统购物的基本模式,带给人们许多便利,人们仅需在手机或电脑上轻轻点击几下,就可以实现“人在家中坐,货从全球来”的购物需求。这种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的购物方式,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诸如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网络诈骗等风险和问题。在此,法官提醒大家:

  

  进行网购时,首先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在与陌生商家交易时,尽量选择有较好信用制度和保障制度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使用第三方支付手段或采用货到付款方式,不轻易预付钱款;

  

  选择货物时,要尽量做到货比三家,不轻易选用远低于合理市场价格的商品,网络购物也遵循价值规律,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背后和可能存在较大的陷阱;

  

  交易过程中,不轻信他人,不轻易泄露账户信息,保护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交易完成后,要保存好交易信息和电子交易单据,以防发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成都高新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

友情链接

  • 中国法院网
  • 人民法院报
  • 四川法院网
  • 北京法院网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