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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是否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这样判
作者:曾昌文  发布时间:2022-01-18 16:57:10 打印 字号: | |

  员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公司在支付劳动合同期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后,拒绝履行仲裁机构作出的支付合同期外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裁决。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对一起公司起诉前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进行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该公司向前员工支付合同期外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67438.1元。

  

  意外遭遇工伤

  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薛某系成都某建筑公司员工,从事设备维修工作,税前月工资为5300元,扣除社保、个税等费用后为4377.8元。

  

  2020年10月10日7时55分,薛某骑电动自行车从家到公司上班,途经成都市锦江区花博路时,与郑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受伤住院8天。事发当日,薛某在成都锦江大观医院诊断为左侧面部裂伤;左膝表皮擦伤。同日,薛某在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左下颌角骨折伴感染;左颌下挫伤清创缝合术后伴感染。出院医嘱及建议显示,薛某出院2天后需要拆除口外缝线,需要加强营养并建议休息2周,要定期复查,视面部骨骼恢复情况,必要时可能需要再次手术取出植入材料,费用约2至3万元。

  

  薛某受伤后,公司按月正常发放了其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的工资。2020年12月10日,成都某建筑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了与薛某的劳动关系。

  

  2020年12月24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薛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1年6月23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薛某伤残情况为九级。2021年7月,薛某向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成都某建筑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0余万元。2021年9月,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成都某建筑公司一次性向薛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79882元。

  

  随后,薛某拿着仲裁裁决书要求成都某建筑公司履行支付义务。该公司同意按照裁决决定支付薛某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682元,却拒绝支付21200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该不该支付

  公司将前员工告上法院

  

  双方协商未果后,2021年11月,成都某建筑公司将薛某起诉至龙泉驿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应当向被告薛某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1200元。龙泉驿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成都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原告已经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足额向薛某支付了其受伤后至劳动合同期满前的工资,也愿意按照裁决决定支付薛某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不应当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12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薛某因公受伤事实的同时,也对仲裁裁决书、出院病情证明书、出院记录、工资表、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进行了确认。法院还查明,2019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267元。

  

  原告诉讼代理人认为,自薛某受伤以来至劳动合同终止期间的工资已向薛某正常发放,劳动合同终止后,原告依法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待遇,原被告双方的工伤保险终止,不应当向薛某支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另外,停工留薪期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被告薛某辩称,应按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的4个月停工留薪期计算,扣除公司已经给付的,还应当支付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劳动关系终止

  不能免除继续支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是否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与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不冲突,同时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并不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能免除原告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义务。

  

  根据薛某的伤情及出院医嘱,并未明确其具体的休息时间,结合其左下颌角骨折伴感染的伤情,术后确需较长时间恢复,法院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薛某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符合被告薛某的伤情实际,于法有据,应予以采纳。对于原告称停工留薪期未经专门机构鉴定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定仅在劳动者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超过12个月时才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故不予采纳。

  

  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龙泉驿区法院对原告成都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近日依法判决原告成都某建筑公司向被告薛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75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722.5元、护理费960元,合计67438.1元。

  

  ●名词解释

  

  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于基于劳动关系、支付劳动力商品的对价产生的劳动报酬,而是基于劳动者发生工伤伤害、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的特定待遇。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来源:四川法治报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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