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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虚假诉讼罪刑事案件入选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四川自贸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01-21 16:08:52 打印 字号: | |

  2021年8月,四川高院启动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评选,由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的周某琼、邓某泉等“家族式”虚假诉讼罪刑事案件从178件案例中脱颖而出,入选2021年度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琼、邓某泉系夫妻。2015年3月,周某琼、邓某泉为逃避债务,与被告人周某成(系邓某泉同母异父的哥哥)签订《借款协议书》。随后,周某琼通过其弟弟周某祝、被告人周某胜筹集到220万元资金,制造了周某成向周某琼转款220万元的银行流水记录,成功虚设了周某琼、邓某泉向周某成借款22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将名下两套房屋抵押给周某成。2018年底,周某琼、邓某泉得知债权人起诉要求其归还欠债,为保住财产,唆使周某成以此前捏造的《借款协议书》等材料向法院起诉,取得民事调解书和多份执行法律文书。周某琼、邓某泉二人根据法律文书,将名下一套房屋抵偿给周某成,导致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后又在周某成协助下以358万元出售,周某琼将其中的338万元交由周某胜代为保管。周某胜在明知该款项系周某琼通过虚假诉讼所获赃款的情况下,通过向周某琼出具虚假借条、安排他人将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等方式,对赃款予以掩饰、隐瞒,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另,周某成之妻曾某平在侦查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伪证罪对相关人员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琼、邓某泉与周某成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周某胜明知案涉款项系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房产售卖后所得赃款,依然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曾某平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向侦查机关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他人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遂依法判处周某琼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邓某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周某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周某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曾某平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整治虚假诉讼,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任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题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对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保护群众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族式”虚假诉讼案,亲属间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务、转移财产,以此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影响恶劣。通过对各被告人的依法严惩,不仅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维护司法秩序与司法公信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同时警醒社会公众要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权,引导社会公众明晰情与法的边界,守住法律与道德的底线,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专家点评

  

  点评人:曾文忠,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一般来说,虚假诉讼意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助长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危害性极大。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等多部文件,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人周某琼和邓某泉两夫妻,为逃避债务,和家族亲属恶意串通,虚构借款协议,伪造银行交易流水,违法作价抵偿房屋,并通过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隐匿虚假诉讼罪证,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后经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事实才逐渐浮出水面,并得以最终侦破。本案系多人共同犯罪,人民法院在证据基础上准确认定主犯、从犯,并结合具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实现了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确保了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的私法领域,诉讼准入门槛较低,虚假诉讼者所能获得的非法利益或达到的非法目的较之法律风险与代价严重失衡,导致虚假诉讼类案件的频发。本案公正公开的审理,可以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具有重大的警示教育意义。

 
来源:四川自贸区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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