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一年中,成都法院以能动司法服务发展安全积极服务中心大局,护航高质量发展,以公正司法诠释为民真心,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守护幸福美好生活,让我们一起回顾2021年成都法院“两大服务”典型案(事)例。
市法院打造全链条服务保障产业功能区司法供给体系
市法院聚焦市委关于发展产业生态圈和产业功能区的战略布局,全面优化司法供给效能,立足不同产业发展的司法需求,升级改造医疗、互联网等16个专业化人民法庭,在园区内建立37个科技法庭、55个巡回审判点,精细化审理涉产业功能区案件17870件,促进案件就地化解。全面延伸司法服务链条,打造“一站、一号、一次”通办机制,累计提供服务43817件次。运用司法大数据前端研判产业功能区相关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质运行“案件问题实时发掘+司法建议主动发送”等法律风险和问题反馈机制,向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企业等发送司法建议58件次,全程参与45个重点项目的论证及法律风险评估,面向企业及劳动者提供“问需坐诊”服务3869次。
市法院创新打造“豌豆荚”未成年人保护品牌
2021年5月以来,市法院以做坚强有力的“豌豆荚”为工作宗旨,在全市街道社区设立“豌豆荚”未成年人保护法官工作室31个,选派资深法官、心理咨询师等入驻开展法律咨询、维权救济、心理辅导。组建“豌豆荚”青少年法治宣讲团,深入学校、社区开展专题法治宣讲101场次,覆盖1.6万人。健全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录入全市法院近10年涉侵害未成年人相关裁判数据,并联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信息,供教育、医疗等相关部门招录人员时查询参考。工作经验荣获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举办的“第三届党建创新成果展示交流活动”百优案例。
卢某根等28人涉黑涉恶案
2008年7月以来,卢某根纠集卢某平、卢某伟、徐某、邱某礼、王某等人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通过制造支付假象、肆意认定违约、收取罚息、暴力催收等“套路贷”方式,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逐步形成包含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在内的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生活,造成多名群众心理恐慌,对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及司法公信力等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依法判处卢某根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余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刘某等20人电信诈骗罪案
2017年7月,刘某、胡某强等人共谋以期货交易名义实施诈骗,委托刘某所在公司开发“期之家”期货交易软件,预设“模拟账号”和“滑点”等诈骗功能,由谢某强作为软件代理商寻找客户。谢某强指使公司员工冒充知名财经、证券机构工作人员,电话诱骗被害人到网络直播间听课,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导其逆市场行情投资期货,将被害人订单导入未接入真实期货市场的“期之家”平台的“模拟账号”,利用该软件模拟生成与真实期货市场一致的交易数据,致使被害人误以为在真实期货市场发生亏损,同时诱导被害人频繁交易收取高额手续费,从而骗得被害人投入的资金,违法所得被刘某、谢某强、胡某强三人瓜分。2018年3月,该诈骗团伙利用“平安策投”“联期宝”等软件以上述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资金。截至案发,被告人牟利达8900余万元。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其余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四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陈某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2019年11月,陈某兴登记成立熟食店,在龙泉驿区柏合镇销售卤制品。同月中旬,陈某兴在生产加工卤菜时添加亚硝酸盐,并对外销售。2020年3月31日,许某、何某分别在陈某兴经营的摊位购买卤鸡翅、卤鸭脚等卤制品,食用后许某及其儿子、何某女儿均出现亚硝酸盐中毒情况。经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检测,陈某兴生产销售的卤制品及卤水中的亚硝酸盐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法院依法判处陈某兴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川煤集团、华荣股份重整案
2020年12月23日,法院依法裁定批准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保障了3.5万余名在岗职工及近20万职工家属的生计,维系了上下游产业链1万余家企业的生产经营。目前,重整计划正在高效推进,截至2021年12月底,已完成现金清偿90.22%、留债分期清偿90.41%、以股抵债100%,川煤集团资产负债率已由重整前134%降至76.9%,年财务成本由近12亿元降至2.5亿元,有效化解了债务风险和诉讼危机,为企业实现全面新生、轻装前行、稳定发展争取了条件。
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系列案
2018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上市公司构成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6244名投资者因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权益受损,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市法院创新涉众型案件集约化处理模式,出台《依法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的程序指引》,采用“示范判决+批量调解+平行案件简化审理”“代表人诉讼+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等机制,实质高效化解批量证券纠纷,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稳定规范金融市场。法院依法判决该上市公司赔偿6244名投资者损失2.3亿余元。
山某扰乱疫情防控期间车站管理秩序行政处罚案
疫情防控期间,山某因不了解班次调整情况,未能乘坐当日最晚一班客车返家,遂在客运中心要求工作人员为其解决乘车问题,并长时间滞留,称不解决就不离开。民警到达现场后,反复劝说无效,致车站无法正常收班关站,民警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对山某扰乱车站正常管理秩序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山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认为,时值新冠疫情全面爆发期间,成都市陆续采取包括调整公共交通运营等在内的各种防疫措施,并在广播、电视、微信、自媒体等平台向公众告知。山某在车站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因疫情班次调整的情况下,仍以未提前向其个人告知为由,要求车站为其个人安排交通工具返家,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山某因客运中心未满足其要求,而置疫情于不顾,扰乱客运车站的正常工作秩序。派出所根据其情节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山某的诉讼请求。
四川一汽某重点供应商土地被申请执行案
某汽车制造公司对某科技公司、邓某享有1480余万元到期债权,并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科技公司和邓某未履行到期给付义务,汽车制造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科技公司名下的一块工业用地,经调查,该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已租赁给某汽车部件公司,该公司系所在地区政府2020年12月引进的重点车企,也是四川一汽丰田亚洲龙车型唯一的燃油箱系统供应商,如强制执行,可能影响整个园区的稳定经营。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兼顾保护可能受影响的企业利益,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引导双方达成和解。某科技公司同意暂缓处置其名下工业用地,法院督促科技公司在融资后第一时间履行义务,汽车制造公司同意延长履行期限,案件执行和解结案。
四川某种业公司诉泸州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16年3月,四川某种业公司获得“宜香优2115”水稻新品种独占生产、经营权。2018年,该公司发现泸州某种业公司未经许可套牌销售“宜香优2115”稻种,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法院委托作出的检验报告,泸州某种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宜香优5979”水稻与“宜香优2115”为同一品种,故对四川某种业公司关于泸州某种业公司生产、销售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繁殖材料的主张予以支持,判令泸州某种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本案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的典型案例,入选最高法院2021年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