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90后女生王丹(化名)和朋友关某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南山汽车工业园的“RIDER HOME骑士之家”卡丁车场开卡丁车游玩时遭遇事故而严重受伤。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就该事故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赛道经营者成都某赛车公司承担事故 70%的赔偿责任,关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丹自行承担10%的损失。
乐极生悲 玩卡丁车运动致残
2020年11月29日16时8分,广元姑娘王丹与朋友关某相约前往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南山汽车工业园的“RIDER HOME骑士之家”卡丁车场开卡丁车游玩。
开卡丁车是一个非常刺激的娱乐项目,也暗含一定的风险。当天17时12分,二人开车至赛道上的一处小弯道时,关某所驾驶的卡丁车突然在王丹前方停下。由于赛道狭窄,王丹避闪不及,撞上了关某驾驶的卡丁车。两车相撞后,王丹发现腰部位置剧烈疼痛无法站立,后被救护车紧急送至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抢救。入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伴椎管狭窄、右侧肋弓软组织伤。
2020年12月1日,王丹转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手术治疗,并于12月15日出院。王丹住院手术期间,成都某赛车公司向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支付了王丹的门诊费用及住院费用3237.65元和护理费450元。王丹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6万余元医疗费中,该公司支付了2万元。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出院后,王丹遵医嘱进行了相应的康复治疗。
随后,王丹找到成都某赛车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该公司以王丹伤残等级未定及双方对责任划分有异议为由拒付赔偿。2021年3月27日,王丹委托成都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所受之伤进行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鉴定。4月2日,成都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王丹所受之伤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 15000元,护理期、营养期各90日。
谁担主责?当事各方各执一词
2021年9月,王丹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成都某赛车公司、关某,以及第三人某财产保险公司起诉至龙泉驿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和第三人连带向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27万余元。
2021年9月10日,龙泉驿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于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王丹认为,成都某赛车公司提供卡丁车赛事服务,应知赛事中卡丁车发生碰撞、倾覆属常态,应重点防控。卡丁车经营者负有较普通服务项目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发生碰撞时车上人员的人身安全。轻微碰撞事故竟致自己九级伤残,足以说明成都某赛车公司未尽应有的安全保障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某驾驶的卡丁车急停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成都某赛车公司辩称,作为赛道经营者,公司已提前在卡丁车入场处张贴了安全驾驶管理条例、安全驾驶管理事项,且每一张卡丁车票上均印刷有安全注意事项。王丹和关某发车前,该公司安排有专业人员为其佩戴安全护具,进行检查安全,并告知操作教程及操作规范,已充分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王丹也签署了《免责责任书》。
针对王丹提出卡丁车不具备安全性能及赛道狭窄问题,该公司诉讼代理人表示,有证据证明卡丁车厂商具备安全生产经营资质,卡丁车生产和设计均符合国家技术条件,经专业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卡丁车赛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和施工要求,符合国家验收规范,不存在任何设计缺陷及质量问题。事故发生后,公司也及时提供救助、拨打急救电话,并垫付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2万余元,合理分担了王丹的损失,承担了相应的公平责任。
该公司诉讼代理人表示,关某违规操作才导致卡丁车失控横停在赛道中央,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应当由其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同时,王丹未对危险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对损害结果具备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关某辩称,王丹明知卡丁车运动的风险,且缺乏审慎的注意,应承担部分责任。作为赛道经营者,某赛车公司未对王丹履行驾驶能力和体质检查,未进行有效安全告知和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合理措施,卡丁车场设置不符合建设规范,应对王丹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自己在王丹住院治疗期间不仅垫付了各项费用,还承担了照顾责任。
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某财产保险公司表示,成都某赛车公司已尽到设置防撞措施、信号灯等安全保障义务,王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谨慎驾驶以保证自身安全,保险责任不成立。
法院判决 赛车公司担责七成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地的卡丁车赛道于2018年4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成都某赛车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第三人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含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万元;针对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100元,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赔付),仅承保在卡丁车经营场所中的赛道、赛道出入口区域发生的保险事故。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各项证据,法院审理认为,成都某赛车公司作为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并未就驾驶规范、安全事项、风险防范和赛道情况进行充分地告知和讲解,且未提供卡丁车场的鉴定检验合格报告和关某所驾驶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有效证据,同时在事发弯道的地面和赛道边均无方向指示标志,足以说明成都某赛车公司在安全防范方面的不足,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关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参与卡丁车驾驶活动时,明知王丹驾驶卡丁车不熟练,却鼓动王丹与其进行追逐,对于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丹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过培训的情况下,不顾自身的驾驶能力不足而开车互相追逐,亦未尽到足够谨慎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综合考虑此次事故的事发经过、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对于王丹的损失由某赛车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丹自行承担10%的损失。
综合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四川省2020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法院最终认定王丹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近26万元。
近日,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某赛车公司赔偿王丹18万余元,关某赔偿王丹5万余元。
律师说法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璞认为,本案属于健康权纠纷,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并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首先,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为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并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承担“无过错责任”作为补充。
其次,就赛车公司而言,其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依法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且与王丹的受伤后果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其具体经营内容而言,所谓“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来说,包括对参加者是否适合参加赛车活动的资格审核,包括以告知及指示标志的形式向参加者充分告知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并提供足够的引导措施,包括确保场地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相关生产施工资质,还包括具备突发应急事故的处置及救援能力等。
再次,鉴于法院在审理中已经查明关某和王丹对于事故发生确存在一定的过失、过错,因此在充分查明侵权事故起因的基础上酌定其二人与赛车公司分别承担责任,并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各项赔偿金额进行确定,也符合依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的立法精神。
本案的借鉴意义在于,赛事经营者应进一步谨慎、妥善地从各方面实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赛事参加者也应当对自身能力、他人能力及所参加项目的风险程度进行预估,否则在发生事故时仍不能免除自身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