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发生婚外情遂向女方转款,分手后欲要回未果,将女方告上法院。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婚外情产生的纠纷,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案违背公序良俗,债权非合法权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该案中,已婚的张某通过某交友平台与周某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周某与张某聊天时以买房为由提出“借款”,周某在收款后,对此要求张某确认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张某称若周某背叛感情则需要还款,但最终张某又表示“不还”。二人分手后,张某催促周某还款,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周某就转款形成的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但张某作出赠与行为的目的系维持婚外情关系,违背了我国的婚姻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张某的债权系非合法权益,不属于民法保护的范畴,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法院还明确,本案赠与款项来源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行为不仅危害家庭关系,还损害了其妻子的财产权益。故张某的妻子可以要求周某返还不得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