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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定金不发货 获刑八个月
作者:曾昌文  发布时间:2022-03-02 15:57: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崇州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6万元。

  

  被告人晋某某曾经有从事自动化养鸡设备的销售经验。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晋某某在四川、山西等地,向从事家禽养殖人员谎称其系潍坊市某机械公司负责人,推销自动化养鸡设备,在取得被害人秦某某、周某某、苏某某的信任后,分别与三名被害人签订《鸡场用鸡笼、清粪便、自动喂料机订货合同》,共收取定金5.6万元。晋某某收到定金后未组织货源,被害人因迟迟未收到货而要求退款,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退还定金,并更换联系方式让三人无法与其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在收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定金后隐匿,骗取他人财物5.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正常的经济合同、经济往来受到法律保护。违法人员心存侥幸,企图通过向多人收取定金的方式获利,事后再以各种借口不退定金,已不再是简单的合同纠纷,属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纳入刑事打击的范畴。本案被告人晋某某不只一次作案,他利用网络,针对全国各地不同地方不同的人进行诈骗,本以为能够逃避法律打击,却最终获刑八个月。现实的案例告诫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妄想不劳而获,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来源:四川法治报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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