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韦某某等72名贵州籍农民工在简阳市人民法院的努力下,收到了他们被拖欠长达半年之久的工资。
2021年4月至9月期间,韦某某等72名农民工受包工头黄某某雇佣在某建设工地工作。工程结束后,黄某某、劳务公司、总承包公司等各方之间因账务不清发生纠纷,黄某某以劳务公司未拨付工资款为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韦某某等人经多次沟通无果,向简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工程总承包人成都某公司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简阳法院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判决成都某公司先行清偿韦某某等72人工资共计110余万元。
判决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并邀请劳动监察大队等单位参与沟通协调。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和各方共同努力,最终成都某公司在收到判决书当日立即向72名农民工支付了拖欠工资。本案既帮助韦某某等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又防止了更多执行衍生案件的产生,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得到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相关行政单位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