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播平台联系主播推荐微信,并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各种“名牌”手表服饰,吸引添加微信的客户购买。就这样一单又一单,销售假冒品牌的胡某摇身一变成为百万富翁……日前,胡某及其员工谢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18年至2020年7月期间,胡某通过微信销售假冒鞋服和手表,并雇佣谢某等人帮助其销售。胡某负责联系上家打通货源渠道、与直播平台联系广告宣传吸引买家并统一收款结算,谢某则协助胡某并负责具体销售事宜的执行和对账。在明知所售的数十个品牌的衣物、鞋子均为假冒的情况下,胡某等人仍对外销售共计700万余元的商品,违法所得215万余元。
2019年5月,胡某、谢某等人开始售卖假冒的劳力士、卡地亚等数十个品牌的手表,销售金额共计52万余元,违法所得26万余元,共计销售金额为752万余元,违法所得241万余元。其中,谢某在职期间的销售假冒鞋服、手表的销售金额为694万余元,违法所得为224万余元。
2021年4月,龙泉驿区检察院指控胡某、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谢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以惩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对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作为雇员,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胡某明知犯罪事实被发现的情况下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谢某系初犯,退赔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决定对胡某从轻处罚,对谢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32万余元;判决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9.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