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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冒烟熄火能否退一赔三?法院判决:售车公司不构成欺诈,不予支持
作者:朱佳琦  发布时间:2022-03-28 14:37:35 打印 字号: | |

  刚提新车一个月,开上高速后车辆冒烟熄火,车主张女士惊魂之余将售车公司告上法院,以受到欺诈为由要求该公司“退一赔三”……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那么,张女士为什么认为购车时受到欺诈?法院又该如何认定呢?

  

  案情回放

  新车突然熄火 车主怒告售车公司

  

  2020年11月,张女士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单价为152080元,此外,张女士支付会员费3980元成为商家会员。商家在交付车辆时,进行了商品车PDI检查,一并交付合格证、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等资料。同日,张女士在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支出保险费4414.37元。

  

  2021年1月3日,张女士驾驶车辆行驶至京昆高速汉源段时,突然车身冒烟,发动机熄火、漏油。张女士报警后,车被拖回汽车销售公司处封存,张女士支付拖车费460元,并与商家协商约定,商家向其提供代步车至2021年4月底。期满后,张女士于4月30日在租车公司再次租赁一辆代步车,并支付5至8月租金13200元。

  

  因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女士一怒之下将车商告至法院,要求判令车商退还购车款、保险费、会员费共计160474.37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同时,赔偿拖车费、交通费合计1460元,交通工具租金13200元。此外,张女士依照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 一赔三”,请求法院判令车商按购车价款152080元的三倍赔偿,共计456240元。

  

  售车公司辩称,在交付车辆前,已对案涉车辆进行严格的新车售前检查,结果符合交付标准。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隐瞒事情及欺诈行为,张女士主张“退一赔三”、退还保险费、会员费等费用系法律适用不当,双方应当依据《汽车三包规定》处理,而案涉车辆不满足三包规定中退换条件。该公司提出,在张女士起诉前,其已经依据《汽车三包规定》提出免费更换发动机的方案,但因张女士不同意未果。

  

  根据司法鉴定所鉴定,案涉车辆由于发动机连杆螺栓安装过程中紧固力矩不够等原因,曲轴磨损、连杆断裂、发动机机体破损,发动机已报废,该故障属于重大质量问题。张女士垫付鉴定费12000元。

  

  法院判决

  不支持退一赔三 原告可解除合同

  

  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张女士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如享有,应当如何认定张女士的损失范围?这些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被告主观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本案欺诈的要件之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女士未提供直接证据在案佐证受到欺诈。此外,案涉车辆质量问题存在于车辆发动机,非一般外观显而易见之常识问题,在交车前,被告已经履行出卖方的检查义务。通常情况下,销售商是根据车辆的合格证等文件来确认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案中,售车公司举示了案涉车辆合格证书,其购车渠道亦通常、规范,应当认定其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综上,法院认为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原告据此为事实依据要求被告“退 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张女士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法院认为,审查重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否能实现。双方对于案涉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在该情形下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双方仍存在争议。法院认为,发动机作为汽车最重要的零部件之一,其情况直接影响买受人对于汽车的选择。与之同时,社会大众亦普遍认同发动机乃汽车心脏之比拟,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案涉车辆发动机已报废,已严重影响原告购买新车用于正常使用的购车目的,故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女士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返还会员费用系解除合同的后果,也予以支持。

  

  而关于张女士主张的保险费、拖车费、交通费,系因购买车辆、车辆发生故障产生的费用,该部分应当作为损失由售车公司予以赔偿。而对于张女士主张2021年5月至8月期间的租车费用13200元,其租车目的在于涉案车辆损坏后满足日常出行的需要,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法院认为应当以返还的购车款、会员费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予以支持。

  

  售车公司提出的应根据《汽车三包规定》进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吗?法院认为,三包责任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简称三包)责任。该责任进一步明确了被告作为销售方所应当承担的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责任,亦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确定,并不能排除原、被告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缔结的买卖合同关系,故被告除了按照产品三包责任规定履行责任外,亦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张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的购车协议,判决售车公司返还购车款、会员费共计15606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此外,判决赔偿拖车费、交通费、保险费、车辆租金总计19074.37元,支付车辆鉴定费12000元。


  2021年12月,售车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四川法治报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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