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2日,秦某驾车搭载程某与李某驾驶的车辆(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其母亲田某)发生碰撞,之后又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程某受伤。
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秦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程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程某被立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其伤情被鉴定为两处九级、两处十级伤残。李某、王某驾驶的车辆分别向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因各方对赔偿事宜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4月1日,程某将田某、李某及A保险公司,王某及B保险公司共同诉至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得知被告李某在今年1月已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应当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若被告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当终结诉讼。
但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已过去两年,为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迟迟得不到赔偿,承办法官决定两步走快速解决纠纷。一是联系无责方王某及B保险公司,告知双方虽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按照法律规定B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内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二是联系李某的继承人,充分释法明理,告知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追加其为被告。经过承办法官两步走的策略,B保险公司已将无责赔付部分支付给原告程某,故程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王某及B保险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