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立德树人的第一个环节,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始施行,正式将“家事”上升为“国事”。该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5月31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青白江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罪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小牛(化名)过早进入社会,常年离家在外与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并多次实施盗窃,将所盗赃款用于娱乐、购物等消费。此外,小牛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时未及时到案,并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作为小牛的监护人及保证人,其父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小牛的不良行为,未在小牛被采取取保候审期间履行监护人、保证人的监督义务。
针对小牛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及保证人义务的行为,青白江法院“豌豆荚 法官工作室”将小牛的父母传唤到法院,当面进行释法和训诫,并发出本院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小牛的父母多关注小牛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帮助小牛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及时发现并制止小牛的不良行为,预防其再次违法犯罪。
收到指导令后,小牛的父亲对因忙于工作,疏于管教、关心小牛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行为深感自责,并表示今后一定履行好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改变教育方式、方法,主动增进与小牛的沟通交流,引导、教育小牛回归正道。
下一步,青白江法院将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作用,积极研判辖区内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中的特点和突出问题,推进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深度融合。
附相关法条:
《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