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躲避执行?“自欺欺人”的高招最终都逃不过法官的“火眼金睛”!这种事情真的做不得!
【案情简介】
2016年,奇奇公司(代称)和萧萧(化名)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决于30日内共同返还购房款39余万元。2018年,二者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败诉,被判决于10日内共同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252余万元。二者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先后被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奇奇公司和萧萧与案外人签订《企业转让并购协议》,并以萧萧及其女儿个人账户收取股权转让金570余万元。二者将该笔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个人耗用,规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官获悉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将线索移送公安局侦办。
经审理,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奇奇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10万元;认定萧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只有被执行人才能构成此罪吗?
犯罪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哪些情况构成此罪呢?
(一)【隐匿、转移财产】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的拒执行为】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义务人的拒执行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利用公职权利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违反报告财产、限高等拒不执行行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证据或影响证人作证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拒不迁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暴力手段阻碍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采取暴力手段】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就执行材料等采取暴力】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正确做法是什么呢?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抱有侥幸心理想逃避法律责任的人,都必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