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法院审结一起拾得遗失物的盗窃案,对被告人袁某、柴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均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的一天,袁某与柴某途经崇州市街子镇三郎社区时捡拾到一部手机,随后二人尝试输入该手机微信的支付密码,袁某输入“123456”的支付密码后成功将该手机微信上的180元转到柴某微信上,通过该手机的短信提示发现,该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余额有5万余元。随即二人商议给失主留1万余元后,通过微信扫码方式转给柴某2万元、袁某2.1万元,之后二人将手机丢弃。案发后袁某、柴某将全部赃款4.118万元退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手机损失0.5万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官说法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要“见利起意”,“贪”字头上一把刀。拾得他人的遗失物、遗忘物,应当及时返还,拒不返还的行为属于违法的侵占行为。通过他人的遗失物、遗忘物获取他人其他财物的,则可能成立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柴某自以为聪明,“破解”了他人的密码,获得一笔意外之财,却不曾想将自己变成了罪犯,不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还要赔偿被害人手机损失,同时还要缴纳一笔罚金,得不偿失。